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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集安市三装公司彩印厂非法印制、销售(2)
www.110.com 2010-07-24 13:15



    案件评析

    一、关于企业被注销后商标专用权是否有效问题

    商标专用权是企业一项重要民事权利,是企业按法定程序依法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申请并经核准后取得。商标权是由商标权主体、商标权客体及商标权内容三部分构成。商标权主体是指商标权的所有人,即商标注册人。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主体包括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及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它们是商标权利的享有者。而商标权的客体是指法律对商标权所保护的具体对象,是商标权的物化载体即注册商标。也就是说,商标权虽说是一种无形权利,但它必须授予某一具体的民事主体,并依附于某一具体的客体,才能确定其商标权保护的具体内容。如果一个企业法人资格被注销了,那么即意味着其民事主体资格就被依法取消,它也就不再具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商标所有权作为企业被注销前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之一,也将伴随着民事主体资格的撤销而失去法律效力。

    就本案来讲,自1993年5月30日,通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销参源厂企业登记之日起,"三蝠"注册商标专用权即行丧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若查明该注册商标在企业注销前未依法转让,应报请商标局注销该注册商标。

    二、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

    如前所述,商标注册人的企业法人资格被注销后,其注册商标就不再享有商标专用权了。那么,此时,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或销售该注册商标标识,就不存在侵犯商标专用权的问题了。本案中,彩印厂违法行为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未收取商标注册人有关商标印制证明情况下,承印注册商标标识,属违反商标印制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阶段,是参源厂被注销其企业法人资格后,在未属行有关审查义务情况下,将"三蝠"注册商标标识卖给他人,从形式上看,属《商标法》第38条第(3)项关于"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所以,集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据此定性彩印厂的销售行为属商标侵权行为。但从实质上看,由于商标注册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已不复存在,此时,他人销售"三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已无具体权利侵害对象,仍定性为商标侵权是不妥当的。

    那么,对彩印厂的销售行为如何定性呢?由于"三蝠"商标名为注册,实际法律已不再对其进行保护了。因此,他人对这批商标标识识的鼾,可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4条关于"任何人不得非法印制或者买卖商标标识"规定,定性为非法买卖商标标识更为准确。以此定性,同样可以对行为人施以适当的行政处罚,以达到商标行政管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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