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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英德冷饮部兰忠德侵犯百(2)
www.110.com 2010-07-24 13:15



    案件评析

    这起商标侵权案件历经行政处理和司法审判两个程序。根据《商标法》第39条规定,商标被侵权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制止商标侵权行为,同时,当事人(包括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有权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或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项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侵权行为的确属实,当事人仅就应当赔偿的经济损失存在歧意,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属民事法律调整范围,不宜与行政诉讼法律程序合并处理。同时,该案中,侵权人首先选择了行政复议程序,当对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后,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行政复议程序不是当事人提起诉讼前必经的法律程序。

    在该案行政处理和司法审理过程中,曾就以下两个问题存在不同意见:第一,利用他人标有注册商标的空瓶装入其他酒销售的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第二,上述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法》第38条第(1)项的调整范围。有的同志认为,《商标法》第38条第(1)项"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其中"与"字有相对性,即应有比较而言。广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就上述问题批复百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请示时指出:"右江"商标专用权应当受法律保护,第38条第(1)项规定,前提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请示函中反映侵权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情况下,擅自将其带有"右江"商标标识的空瓶装入散装米酒销售,目的就是利用被侵权人的商标信誉来获取效益,其结果损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可以按照第38条第(1)项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之规定予以处罚。一般来说,对使用与他人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包括几种使用形式:一是直接使用伪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二是使用偷盗的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标识,三是使用了擅自制造出来的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标识。这些使用形式有的商标标识本身是假的,有的商标标识本身是真实的,但使用这些假的、或者是真的商标标识,均是违背了商标注册人的意愿,是一种擅自使用行为,其结果损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和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制止。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理和人民法院的判决,均持上述观点,从而支持和保护了商标注册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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