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诉美厨公司搭赠应知是侵犯(2)
www.110.com 2010-07-24 13:15
美厨公司不得搭赠侵犯糖业烟酒公司“JING TANG”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向糖业烟酒公司书面致歉;赔偿糖业烟酒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商业信誉损失4万元,因诉讼而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2000元和部分案件受理费13560元。
一审判决后,美厨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人没有销售假冒糖业烟酒公司注册商标的绵白糖,也不知道其通过正当渠道购进的绵白糖是假冒商品。因此,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销售或者经销侵权商品。上诉人并没有销售或经销购进的绵白糖,只是将其作为礼品赠与消费者。原审判决自行解释法律,将上诉人的赠与行为认定为销售行为,实属不当。通过合法的购物场所和渠道购买绵白糖,其主观上无过错。即使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侵权,侵权赔偿额应为上诉人所获得的利润或糖业烟酒公司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而事实上,上诉人并未因此获得利润,糖业烟酒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因此受到了损失。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糖业烟酒公司答辩表示服从原审判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糖业烟酒公司依法享有注册商标“JING TANG”的专用权。美厨公司的搭赠行为是一种销售行为。上诉人应当知道其购买的绵白糖系假冒糖业烟酒公司产品的情况下,其搭赠行为侵犯了糖业烟酒公司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于2001年5月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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