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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金钊诉上海远东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后丢失其(4)
www.110.com 2010-07-24 13:15



  三、对本案的思考

  1.被遗失的书稿的著作权是否归作者所有。一种意见认为,这部分书稿已被遗失,再去明确归作者所有实际已无意义。另一种意见认为书稿丢失,但不排除今后会找到被丢失的书稿,一旦找到后可能会发生这部分书稿的著作权纠纷,因此,应明确这部分书稿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因为只要作者完成了作品的创作,无论该作品发表与否,著作权在作品完成之后均自动产生,而作者对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不随着作品原件的转移而转移的,因此,出版社对作者被丢失的书稿予以赔偿,不等于就买断了这部分稿件的著作权。

  2.作者未保留底稿是否要承担风险责任。对此亦有二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丢失书稿的责任在于出版社管理不善,其应负全责。另一种意见认为,作者未留底稿,因法律未明确规定作者一定要交付出版社底稿(除非作者与出版社之间有约定),对底稿可能灭失的风险,作者能预测到且可以完全避免,因此对于未留底稿的风险,作者应承担一定的次要的责任。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因为,虽然按照出版社惯例,作者向出版社投稿,出版社一般不再退还稿件,故作者通常都是将作品的复印件寄至出版社;从作者本人来讲,保留底稿既是作者对其作品的原件及著作权的保护,又是一种良好的个人习惯,而且作品一旦成名,底稿的价值往往会有所增值,相反,如不保留底稿,一旦灭失,无论是作者的原因还是他人的原因,作者都会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但作者是否保留底稿,既不是其投稿时的法定义务,也不是其与出版社签订合同约定的义务;况且,依物的风险责任应依占有转移而定,出版社接收稿件后就负有保证其不灭失的保管、保证义务,故作者是否保留底稿与本案风险责任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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