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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贝贝胶鞋有限公司与江苏贝贝集团公司(2)
www.110.com 2010-07-24 13:15



  温州贝贝公司原名为瑞安市飞霞胶鞋厂,成立于1996年5月,经营方式和范围是制造橡胶鞋。1998年10月,该厂企业名称变更为温州贝贝胶鞋有限公司,其经营方式和范围是制造、销售橡胶鞋。温州贝贝公司在其企业名称变更前后,在其生产、销售的体操鞋包装上使用了“贝贝”字样的商标。温州贝贝公司在其产品上还标有“优质产品”标记,但温州贝贝公司的产品只有1999年5月7日浙江省瑞安市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并无“优质产品”认证书。

  北京万通公司系北京万通市场的承办者,其对北京万通市场的经营采取场地出租形式,即将市场内场地分别出租给个体商贩,以收取管理费。

  原审法院在审理期间,根据江苏贝贝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于1999年10月裁定冻结温州贝贝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由于温州贝贝公司银行存款不足,原审法院又根据江苏贝贝公司的请求,于1999年11月6日裁定查封温州贝贝公司价值200万元的财产。因该公司财产有限,实际查封财产不足200万元。同时,还查封、扣押了温州贝贝公司l998年和1999年度与被控侵权产品有关的财务账册一本,但该账册记账不规范。江苏贝贝公司就其请求的赔偿数额向原审法院提交了计算依据,温州贝贝公司对此有异议,但未请求审计。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江苏贝贝公司享有“贝贝”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该注册商标在江苏省以至全国均有较大影响,有一定的知名度,己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温州贝贝公司在其生产的体操鞋上来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而且在产品包装装潢上除使用了与江苏贝贝公司的“贝贝”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外,其产品包装装潢的图案、颜色与江苏贝贝公司产品包装装潢亦近似。上述行为不仅侵犯了江苏贝贝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且对江苏贝贝公司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万通公司承办的北京万通市场作为商家,有义务对其商品的进货渠道、所售商品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其明知温州贝贝公司的产品及包装未正确使用其企业名称、未标明产地,也未附产品合格证书,明显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却进行销售,其行为侵犯了江苏贝贝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北京万通公司与北京万通市场内的商贩为场地租赁关系,其对商贩在市场内是否合法经营负有监管责任。北京万通公司作为北京万通市场的主办单位,依法应对北京万通市场的行为承担责任。鉴于温州贝贝公司、北京万通公司对江苏贝贝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赔偿数额计算依据均未提出审计请求,亦未向法院提供其非法获利情况,因此,本案损失赔偿额根据温州贝贝公司的生产规模、侵权产品的市场占有情况、北京万通公司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量以及温州贝贝公司和北京万通公司的侵权行为对江苏贝贝公司的商誉损害程度酌定。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一、温州贝贝公司、北京万通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二、温州贝贝公司赔偿江苏贝贝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北京万通公司赔偿江苏贝贝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付清);三、温州贝贝公司、北京万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公开向江苏贝贝公司赔礼道歉;四、驳回江苏贝贝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10元,由江苏贝贝公司负担22090元(已交纳),由温州贝贝公司负担701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由北京万通公司负担81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诉讼保全费20100元,由温州贝贝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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