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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诚公司诉佳业公司在先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2)
www.110.com 2010-07-24 13:15



  被告佳业公司答辩称:我公司在1992年即为山庄起名为“蒙地卡罗”,作为山庄的服务标志,且连续使用至今,根据有关规定,我公司可继续使用该服务商标,并未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至于我公司将“蒙地卡罗国际购物中心”的图片放置在宣传册中,是属善意使用,且该中心经营范围是时装、鞋类等,而我公司专门从事房地产业务,两者的经营范围没有联系,我公司没有与原告竞争的动机,故上述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天诚公司是“蒙地卡罗”商标注册人,其商品和服务商标专用权均受法律保护。被告佳业公司开发、经营的蒙地卡罗山庄,是集不动产物业开发、管理并提供娱乐、餐饮、购物等服务项目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设施,其中“蒙地卡罗”字样是作为服务标志使用,应视为服务商标。鉴于被告在1993年7月1日前已开始筹建蒙地卡罗山庄并发布该山庄售楼广告,事实上已经使用“蒙地卡罗”服务商标,且其此后并未改变字体和色彩,根据有关商标法律、规章的规定,被告可以继续使用其“蒙地卡罗”服务商标,但其继续使用权应当以在蒙地卡罗山庄地域范围内开发、出售、管理商品房服务范围为限。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蒙地卡罗国际购物中心”系由原告负责经营,该中心开业时也做了大量的宣传,被告在其售楼说明书中使用该中心的门面图片,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经营的蒙地卡罗山庄中提供的服务与经营“蒙地卡罗国际购物中心”的原告有某种联系,被告的该行为属利用广告,对其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至于原、被告是否属于竞争行业的问题,被告虽是房地产企业,但其开发的“蒙地卡罗山庄”提供的是综合性服务,故与原告经营的“蒙地卡罗国际购物中心”的业务范围存在联系。被告应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原告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该院于1998年9月29日判决:

  一、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售楼说明书中使用“蒙地卡罗国际购物中心”门面图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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