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国际法论文 > 国际经济法论文 >
政府市场与经济法的定位(5)
www.110.com 2010-07-26 11:16

  经济法到底是什么性质的法律,这在法学界历来存在着争议。有的认为是国家干预性质的。这是和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法理论是一致的。在市场制度的背景下,国家原来在自由市场经济理论中是守夜人的角色,但是经济垄断性的增强,以及市场经济中的固有缺陷,使得政府要担当更多的角色。很显然,这是国家对经济的一种干预,由此而进行的立法显然就属这种性质,很显然,这个理论的前提是有一个完整的市场的存在。有的认为是国家协调性质的。国家协调应该讲是一种脱胎于计划经济的产物。国家能否协调经济,在计划经济因素下,其作用是非常明显的。但是我们要建立的是市场经济。所谓市场经济,对竞争的强调显然是它的一个最明显的特点。在竞争市场中,政府的力量正像我们在上面的分析中所看到的,它与竞争的力量有性质的不同,在运作上也不同,在市场失灵等市场不能发挥作用的场合,才会有政府力量出现的可能性。也有认为是国家调节性质的这后两种观点与前者有相似的毛病。这些观点都认为经济法是以国家为基本的权利主体,以国家权利为本位的法律体系。而这恰恰与我们国家的全能政府的地位相一致,因而与我们的改革的方向是不一致的。那么,这会造成什么影响呢?法律性质划分的意义在于揭示法律的基本价值和基本内容,给予人们一种对法律体系的直观的了解。它决定该解释理论的价值趋向,其作用是对这个理论定下一个基调,其直接效果是对法律的解释产生影响。法律的解释是一种整体的解释,这在法律解释学中是一个基本的原理。

  法律,我们可以把它理解成对社会现实及其可预料的将来的一种解释。在这个前提下,对一个社会理论的正确性与合理性的检验是看它的解释与社会现实的符合程度。上面的理论可以讲是对某种社会中经济法律的一种解释, 但对我国现阶段转型社会的现实及改革趋势的解释有一定的偏差。用一个形象的说法,上述的经济法理论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上是一种“TO”的关系,即是进入性的、外在的。而我们现在的情况是“FROM”,我们国家现在的政府与市场是一种内生的、一体化的状况,我们的改革就是要使二者关系达到一种“FOR” 的状态,即是服务性、保障性的。现阶段经济法的主题是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协调问题。其实经济法对这个问题的阐释应该是一个在宪法的体系之下才会形成一个完整的解释的体系。但是由于我国经济的转轨性质,这种理论上的要求是不现实的,这一点我们在上面的分析中已经指出来了。经济法自身要求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和价值内涵,否则,律的解释就会出现问题,依法行政和完善市场这两个改革目标的实现也会有问题。由此可见,完善经济法的理论和经济法的规则,对我国的改革开放和市场制度的建设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加入WTO可能会给我们提供一个完善和发展经济法的契机,也使经济法的发展可能面临一个繁荣的新阶段。

  「注释」

  [1]罗伯特·诺齐克 无政府、国家、乌托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3。

  [2]拉德布鲁赫 法学导论。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4,5。

  [3]W·詹宁斯 法与宪法。北京:三联书店,1997.133。

  [4]拉德布鲁赫 法学导论。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77。

  [5]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 自由秩序原理 北京:三联书店,1997 281。

  [6]詹宁斯·瓦茨 奥本海国际法:第1卷第1分册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63。

  [7]凯尔森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63。

  [8]史际春,等 经济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01。

  沈敏荣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