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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框架下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危机及其解决(5)
www.110.com 2010-07-26 11:16


从对专利权与健康权基本范畴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处理专利权与基本人权关系的一般性结论。
1、关于权利的冲突,应奉行“法益优先保护”的原则
诸如表现自由权、隐私权、健康权、环境权都是国际公约承认的基本人权,上述权利或是人作为主体存在所不可欠缺的自由,或是人之生存与发展的必需条件。相对于知识产权这一财产权利而言,上述人权权利应当具有优越地位即应看作是具有优先性的法的价值。实行“法益优先保护”原则,意味着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不仅要符合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规定,而且不应与国际人权标准相冲突。立法者在为知识产权提供法律保护时,应符合其必须遵守的国际人权义务。根据这一理念,笔者认为,健康权应该优于专利权而受到保护。包括专利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不仅应该是财产权的维护者,更应该是社会福利的守护神。理由是:首先,健康权在权利本身上优先于专利权。知识产权的法律本质是私权。相对于专利权这一财产权利而言,健康权与人的生命联系更直接,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存与发展。健康权作为基本人权权利相对于作为私权和主要是财产权的专利权而言自然应当具有优越的地位。
其次,专利权和艾滋病携带者和艾滋病人的获得治疗的权利之间的冲突,在现代背景之下,尤其是当艾滋病问题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家的严重公共健康问题时,它就已经不再单纯是权利本身的冲突,更是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冲突。这里折射出了一个问题,就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否需要道德的底线,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否应该受到人权标准的约束。笔者认为,基于人权权利的优先性,国际公认的基本人权就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道德底线。这也就意味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于专利权中财产性权利的保护的制度建构应该在基本人权的大框架下进行,而不能脱离基本人权,单纯或过分地追求私人利益。跨国公司与南非贸易争端案也充分说明了知识产权具有道德的底线,它应符合现代人权标准。南非案是人权战胜专利权的胜利。“一个良好的法律制度必须……符合正义和道德的要求。”[7]
2、关于权利的协调,应实行“利益衡平”的原则
实际上,知识产权与上述各种人权权利在本质上可以达到一致。就人权体系而言,知识产权本身也是一项人权,进而言之,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私人财产就是人权的基础性权利。这是我们实现权利协调的一个重要条件。“利益衡平”是民法精神和社会公德的要求,也是“人权思想和公共利益原则”的反映。它要求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主体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应当符合公平的价值理念。“要确保专利制度是一个完整的整体,不能单纯强调专利权人的独占权,也不能忽视对强制实施许可例外以及其他例外的现实需求,如此才能有助于解决目前全球面临的艾滋病与诸多问题。”[8]知识产权法所强调的利益衡平,实际上是同一定形式的权利限制、权利利用制度相联系。这就是说,出于公共利益目标,出于对基本人权的尊重,在一定情况下应对知识产权进行必要限制,以保证社会公众对于知识产品的合理利用。利用他人知识产品,或是基于表现自由的目的,或是基于公共健康的需求,或是基于人类生存或发展的必要,这些都是正当合理的,其本身也是国际人权公约所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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