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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框架下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危机及其解决(8)
www.110.com 2010-07-26 11:16


3、政策扶持与措施激励
药品知识产权予以保护和限制,是在公共利益和医学技术发展,发明人、制药公司利益之间寻求并达成的一种平衡。从某种意义上说,药品知识产权保护,就是在发展中不断地寻求患者利益与知识产权人利益之间的“平衡点”。不同发展时期的“平衡点”可能有所不同,因此《美国罕见病药物法》中关于鼓励研发针对罕见病的一些措施值得借鉴,可以用一种“罕见病药物式”的法律和政策模式来刺激在研发针对第三世界国家急需的那些药物方面的更多的R&D投入。因此政策鼓励和经济激励应该成为鼓励研究和开发传染病药物的除了知识产权之外的一个主要方式。[14]
4、差别定价
分层或差别定价(Multinational Drug Pricing Strategy或Differential Pricing)在公共健康危机中具有重要意义。比如AIDS药物的差別定价可以在即不损害医药公司利益也不影响发展中国家病人的健康权的前提下提供一种发展中国家人们接近有效的治疗措施的途径。
在第一世界和第三世界医药市场间构建一个差别定价的有效制度,引发了许多复杂的经济、法律和政治问题。西方学者认为,根据15种AIDS药物在18个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国家的价格的数据证明差别定价的趋势不容乐观。但也有学者认为差别定价也许在实际上刺激了医药的进一步投资,但是医药公司关注还是一个强制的差别定价体系会侵蚀他们的知识产权的价值,从而减少他们原来所期望的R&D。理论上讲,一个医药公司应该基于经济考虑对阻碍他们商业利润并且把边际成本作为定价肯定是不会感兴趣的,更进一步讲,如果公司可以取回一部分固定的R&D成本,全球的差别定价系统确实将促进研发,所以在适当的条件下,差别定价制度可以成为配置固定成本,比如R&D,相关费用相对于单一定价系统而言的一种更有效方式。
另外,差别定价必然涉及到相关利益方的谈判问题。分层或差别定价制度可能对解决获得药品问题起到一定作用。为使其有效和平等,有关倡议必须在多边层次推行,同时需要有专利持有人和非专利生产商共同参与公平和透明的谈判。当然,任何有关差别定价的倡议都不能被用于从知识产权协议捞取从长期来看可能提高药品价格的承诺。因此,有关讨论应当在WTO和TRIPS理事会之外进行。讨论或谈判不应当损害一国采取TRIPS所允许的政策选择的权利,也就是实施强制实施许可证和平行进口措施的权利,同时,该倡议也不应当被看作是对非专利药品竞争的替代。此外采取生产通用药品的方法(通常是指不受专利保护的药品,往往是专利已经到期或者根本就没有专利)、研发传染病基金建设的方法(是发展中国家应重视有关传染病研究的公共基金的建设,如果这种公共卫生基金的资金来源有限,可以争取从发达国家、诸如世界卫生组织等政府间国家组织和一些非政府组织中寻求帮助),慈善捐赠等方法也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解决问题。但TRIPS协议规定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可获得的通用药品的范围较小。而且我们注意到,“通用药品”方式并不完全可行,因为绝大多数药品已经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且已存的针对第三世界的药物不断的在失去效力,需要新的药物被研发,往往是新药更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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