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WTO专家组设立的有关问题(2)
www.110.com 2010-07-26 11:31
四、多个起诉方的程序
如一个以上成员就同一事项请求设立专家组,那么WTO应尽量设立单一专家组审查这些起诉,但要考虑所有有关成员的权利。设立单一专家组的请求,可以是起诉方联合起来,只写一个请求,也可以是起诉方各自写请求,而WTO只设立一个专家组审理该案。当然,在后一种情况下,各方提出请求的时间应前后相差不远,否则如何确定专家组成员就会出现问题。
单一专家组应组织审查并将调查结果提交DSB,应保证争端各方在由若干专家组分开审查起诉时本可享受的权利决不会受到减损。如争端任何一方提出请求,专家组应就有关争端提交单独的报告。每一起诉方提交的书面陈述应可使其他起诉方获得,且每一起诉方有权在任何其他起诉方向专家组陈述意见时在场。
如设立了一个以上专家组以审查与同一事项有关的起诉,则应尽可能由相同人员在每一单独专家组中任职,并且此类争端中的专家组程序的时间表应进行协调。[7]
五、第三方
争端各方的利益及争端中待裁决的一适用协议项下的其他成员的利益,应在专家组程序中得到充分考虑。
任何对专家组审议的事项有实质利益且已通知DSB其利益的成员(即第三方)应由专家组给予听取其意见并向专家组提出书面陈述的机会。[8]这些书面陈述应提交争端各方,并应反映在专家组报告中。
第三方应收到争端各方提交专家组首次会议的陈述。
如第三方认为已成为专家组程序处理事项的措施造成其根据任何适用协议所获得的利益丧失或减损,则该成员可使用本谅解所规定的正常争端解决程序。此类争端应在可能的情况下提交原专家组处理。
参考文献:
[1] 专家组的职权范围有一个标准条款:“按照(争端各方引用的适用协议名称)的有关规定,审查(争端方名称)在文件……中提交DSB处理的事项,并提出调查结果以协助DSB作出该协议所规定的建议或裁决。”
此处的文件,是以DSB编号所表示的起诉方提出的设立专家组的请求。虽然有这个标准条款,并且各成员一般都选用这个条款,但争端各方在专家组设立后20天内,有权另行议定专家组的职责范围。此外,在设立专家组时,DSB可授权其主席与争端各方磋商,制定专家组的职权范围。由此制定的职权范围应发送全体成员。如议定的不是标准的职权范围,则任何成员均可在DSB中提出与此有关的任何问题。
[2] 如关税同盟或共同市场为争端方,则本规定适用于关税同盟或共同市场的所有成员国的公民。
[3] 专家组成员也可以不是该名单中的人士。
[4] 1995年5月31日,DSB批准了一项关于管理该指示性名单的建议,要求每两年完全更新一次名单,即有关成员提出更新已列入名单中人士的经历,增加新人,以及建议取消从名单中取消某些人员。但成员可与任何时候提出以上三项内容,经DSB会议批准后修改。所以,该名单的人数始终处于变动之中。至2002年4月3日,该名单共有272人,来自43个成员。
DSB批准的上述建议还要求专家们都提交一份标准简历,包括在GATT/WTO的工作情况、其他与贸易有关的经、教学出版情况等11项内容。这份标准简历是为了说明候选人的一些基本情况,并且便于录入电脑。专家们也可自愿提供完整的情况介绍。
只有国别、姓名和专业领域三项内容的名单有电子版本(文件名:WT/DSB/19),而关于专家的详细情况可向WTO秘书处索要。
此外,1995年3月1日服务贸易理事会通过“关于某些GATS争端解决程序的决定”(S/L/2),要求秘书处准备一份具备行业专业知识的特殊的专家组名单,因为解决行业争端的专家必须具备该行业的专业知识。这些特殊的专家也是总的指示性名单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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