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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TRIPS协议义务(10)
www.110.com 2010-07-26 11:31



  第二,非歧视性待遇义务。报告书第256段规定:中国将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保证根据TRIPS协议给予外国权利人在所有跨境的知识产权方面以国民与最惠国待遇。这包括调整由地方版权局实施的涉及外国权利人的版权行动时的许可要求。

  第三,实体义务。1)版权领域,报告书第259段规定:中国版权制度,包括著作权实施条例与关于实施国际版权条约的规定将作修改以确保全部符合中国根据TRIPS协议的义务。2)商标领域,报告书第263段规定:中国将修改商标法以全部符合TRIPS协议,包括增加三维符号、色彩组合、字母、数字的商标注册;补充集体商标与认证商标(包括地理标志);采纳官方标志保护;保护驰名商标;增加优先权;提供商标权认定的司法审查;严惩所有严重侵权;改进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3)地理标志(包括产地名称)领域,报告书第265段规定,中国将根据TRIPS协议第22、23、24条的义务进行立法。4)工业设计领域,报告书第266段规定,WTO成员要求中国将国内纺织品设计纳入法律保护。5)专利领域,报告书第275段规定:中国将在2000年修改实施的专利法基础上,进一步通过专利法实施细则保证有关强制许可的制度完全符合TRIPS协议第31条的规定。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领域,报告书第280段规定,中国从2001年10月1日实施保护集成电路步图设计,以履行TRIPS协议第二部分第6节规定义务。7)包括商业秘密与测试数据的未披露信息领域,报告书第284段规定,中国将根据TRIPS协议第39条第3款规定,有效保护未披露测试信息以防不正当的商业利用。

  第四,程序义务。1)总体上的实施义务。报告书第288段规定,中国将加大实施知识产权法的力度。2)民事司法程序与补救义务。报告书第291、292段规定,根据中国民事程序钓司法规则,TRIPS协议第42、43条将得到有效实施,并修改有关实施细则以保证符合TRIPS协议第45、46条。3)临时措施义务。报告书第296段规定,中国专利法第61条将完全根据TRIPS协议第50条第1至4款规定的方式实施。4)行政程序和补救措施。报告书第299段规定,中国将加大执法力度,包括适用更有效的行政制裁措施,严重侵权案件将移送司法机关根据刑法规定惩罚。5)刑事程序。报告书第304段规定,中国行政管理机关将建议司法机关减低提起有关侵犯知识产权刑事诉讼的数额标准,以有力对付盗版与假冒商标行为。6)特别边境措施。报告书第302段规定,中国将为知识产权持有人提供完全符合TRIPS协议第51条至60条规定的边境保护措施。

  第五,透明度义务。《中国入世议定书》第2条(C)款第2项规定,中国应创办或指定一家官方刊物,公布包括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有影响的法律法规及措施,并使个人或企业方便地索取。

  通览中国入世的知识产权保护特别义务,可见,这与前述TRIPS协议的一般义务是一致的,其基本要求是具体规定中国履行TRIPS协议的立法义务与某些重点领域中的有效实施义务。中国入世后的8年内,将每年一次向TRIPS理事会提供履行TRIPS协议一般义务以及上述特别义务的所有信息,接受审核。这将有利于促进中国有效实施TRIPS协议义务。

  从业已发生的TRIPS协议争端解决来看,中国入世后实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有关措施是否在文本上与TRIPS协议以及《中国入世议定书》与报告书相一致,是可能引起其他WTO成员提起争端解决的原因。因此,全面地、仔细地对照所有中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有关措施与TRIPS协议及中国入世法律文件,避免与消除任何不必要的抵触,以防止或减少有关争端。同时,特别需要关注《中国入世报告书》对有关中国实施TRIPS协议的义务陈述或说明,由于所有这些法律文件以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为正式文本,尤其是英文本更是日常采用的工作文本,因此,正确理解这些陈述或说明,显得十分重要。今后,很有可能在某些方面,会由于某些表述的模棱两可而引起歧义,导致争端。最后,在中国入世后实施TRIPS协议的过程中,很难完全避免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事实上,我国地方一级政府的法规和规章措施中,还有不少与TRIPS协议规定义务相抵触之处,比如,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本市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在中国注册的商标,符合上海市著名商标条件的,可以申请上海市著名商标。”这一条件排除了非“本市依法成立”的企业单位申请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可能性。这与TRIPS协议的非歧视性待遇义务是相抵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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