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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对我国的负面影响及法律对策(5)
www.110.com 2010-07-26 11:31



    由于关贸总协定成员方在乌拉圭回合谈判过程无法就此问题达成共识,TRIPs协议第6条规定,成员方在解决成员方之间的贸易争端时,不能用协议的条款去支持或否定权利用尽问题.但成员方在决定本国的权利用尽原则时,必须符合本协议第3条(国民待遇)第4条(最惠国待遇)的规定。WTO多哈部长会议所通过的《TRIPs协议和公众健康宣言》(第5条)重申了TRIPs对权利用尽原则的态度:“据此并考虑到上述第四段在保持我们在TRIPs协定所做的承诺的同时,我们认识到这些弹性包括:……d、《TRIPs协议》中与知识产权用尽有关的条款的效果就是让每个成员根据本协议第3条国民待遇和第4条最惠国待遇条款不受挑战的自由建立知识产权用尽的体制。”TRIPs协议对权利用尽和平行进口问题的不置可否的态度,给予发展中成员方以自由决定权利用尽原则的灵活性。

    Ⅲ.强制许可(第31条)

    一般来讲,专利权人在实施其专利权时具有排他性的独占权,未经专利人同意或授权对专利商品的生产、销售或进口都构成侵权.然而,专利人也可能滥用这种独占权。为了防止专利人滥用权利,许多国家的立法规定,如果专利得不到使用或使用的条件过于苛刻,那么政府出于公共利益考虑,可不经专利人的同意,向有能力的制造商授予该项专利的实施许可,并要求实施这项专利人支付合理的专利费.这就是强制许可制度。

    TRIPs协议第31条具体规定了未经专利权人授权的使用的条件和限制。TRIPs协议列出了五种可授予强制许可的情况,包括:专利人拒绝自愿授予;国家紧急状态或其他极端危机的状态;专利人滥用私权构成不合理的垄断;非商业性使用;新的技术发展建立在原先某一专利的基础上。除以上情况外,成员国还可自由判断哪些情况构成强制许可的理由。《TRIPs协议和公众健康宣言》也确认了WTO成员可以为了实现公众健康、获得药品准入的权利,使用TRIPs提供的弹性条款(《宣言》5条b、c款):“每一成员都有权准予强制许可并可自由决定该强制许可的理由”,“每一成员有权决定在何种情况下构成了国家紧急情况或其他极端紧急情况,各方理解公共卫生危机,包括与艾泫病、肺结核、疟疾和其他传染性疾病有关的危机,能被视为国家紧急情况或其他极端紧急情况”。

    Ⅳ、非违反性争端的暂时冻结:(第64.2条)

    TRIPs协议64条第2款规定: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3条1款(b)项及(c)项,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的5年期限内,不得适用于解决就本协议而产生的争端。该款规定看似平淡无奇,但其中却蕴含着极为丰富的内涵,为我国(发展中国家)实施TRIPs协议提供了很大的灵活性。目前,该条款仍然有效,我国还可继续利用。

    所谓的非违反之诉,是指在WTO中,即使成员方未违反协议规定,其他成员也可针对该成员方政府的某些行为向争端解决机制提起争端,只要这些行为损害了他们在WTO总框架下的期待利益,其本质上类似于普通法系国家的衡平法。世界上还没有也不可能有哪种法律完备到消除了逃脱其规定的一切可能,真正做到滴水不漏,更何况是规范跨国界经济交往的国际经济法律,在无法作出完备规定的情况下,GATT(WTO)只能用程序法规则来设法弥补这类法律漏洞,不违反之诉由此因运而生。64条第2款对不违反之诉的临时冻结也就意味着TRIPs协议允许成员国在其国内实施TRIPs协议的立法、执法、司法等活动中,只要不违反TRIPs协议的具体条款的规定,即使侵害了成员方在WTO(TRIPs)下的期待利益,亦可以为维护本国的国家、社会利益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充分运用各种手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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