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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对我国的负面影响及法律对策(6)
www.110.com 2010-07-26 11:31




    既然TRIPs协议本身已经为发展中国家在实施方面留下了一定的弹性空间,那么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如果忽视自己经济、技术发展水平,放弃使用这些弹性条款,一味追求对协议的严格的、高标准地实施,那将是很不明智的做法。我国作为WTO的发展中成员国,应深入研究这些弹性条款,在弹性条款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根据我国的国情建立适应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反映我国经济基础的知识产权法律体制。

    运用TRIPs的弹性条款,尤其要重视该协议的目的和原则以及WTO宗旨的应用,在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中,应该将WTO宗旨、TRIPs协议的目的和原则尽快地写入我国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中,并明确要求我国知识产权执法、司法应严格遵循、体现TRIPs协议所规定的目的和原则。知识产权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应牢记WTO宗旨、TRIPs的目的和原则,在知识产权执法、司法中,不要机械地理解、僵硬地适用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条款,而要将WTO宗旨、TRIPs协议的目的和原则贯彻到一切知识产权执法、司法工作中,通过知识产权执法、司法活动,自觉维护公众的健康等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在反不正当竞争领域,我们应该按照WTO宗旨、TRIPs协议的目的和原则的要求,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层面,禁止利用知识产权进行垄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跨国公司利用技术优势进行垄断或排挤、打压民族企业的行为,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保护我国 民族产业的生存、发展的必要空间。

    在我国的专利法中,要充分利用TRIPs协议第31条规定的强制许可的灵活性。在知识经济时代,专利技术就意味着强大的竞争力、丰厚的利润,专利技术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TRIPs在对专利的强制许可方面赋予了成员国相当大的灵活性,我国应高度重视利用这一弹性条款,对于跨国公司利用专利技术(企图)垄断我国市场,我国出现健康危机等突发事件,对在已有的专利技术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研发等方面,应该在TRIPs允许的范围内,大胆利用专利强制许可措施,最大限度保护我国国家利益,促进我国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缩小我国与发达国家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的巨大差距。另外,在专利法领域,既然TRIPs给予成员方自由决定权利用尽原则的权利,我国专利法也应明确规定权利国际用尽原则,允许、鼓励国民获得合法的、廉价的知识产权商品。

    加强对TRIPs协议64条2款的研究、利用。我国在知识产权立法层次,以及知识产权执法、司法活动中,在TRIPs协议的弹性范围内,根据国内产业的需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大胆、充分地利用有利于我国公共利益的各种手段、措施,为我国国内企业创造有利的生存、竞争、发展的环境。

    在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引发的国际争端中,其它成员方对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执法、司法行为提出异议,认为违反TRIPs等协议的,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完全可以也应该利用TRIPs协议的目的、原则、强制许可等这些弹性条款,为我国的合法的、正当的知识产权立法、执法、司法行为辩护,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减少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败诉的风险。

    (三)积极参加WTO多边谈判,争取制定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

建立世界经济新秩序,改变WTO受发达国家控制、被发达国家控制的现状,需要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努力、不懈斗争。我国现在已经是WTO的正式成员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应该团结广大发展中成员国,积极参加WTO多边谈判,认真准备,充分调研,在谈判中学会利用各种策略,据理力争,争取修改TRIPs协议中对发展中国家有巨大负面影响的条款,制定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法规则,运用多边体制,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切身利益,促进自身全面发展。可喜的是,在多哈举行的第四次WTO部长会议上,发展中国家通过努力,在其通过的《TRIPs协议与公众健康宣言》里,也一定程度上维护、体现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该宣言一方面“在保持我们在TRIPs协定中所做的承诺的同时”,一方面也重申了发展中国家可以使用TRIPs协定提供了弹性条款,并明确了弹性条款的具体内容,另外还重申了发达国家成员向其本国企业和机构提供优惠措施来促进、鼓励向最不发达国家成员进行技术转让的承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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