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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待遇制度与我国外资法律对策研究(16)
www.110.com 2010-07-26 11:31

  3、防止跨国公司垄断问题

  资料显示,推动全球FDI增长越来越依赖于跨国购并的投资形式。在过去20年里,跨国购并每年以42%的惊人速度增长,至1999年总金额高达7201亿美元,占全球FDI输入总额的83.2%, 2001年跨国购并的比例为81%,其中发达国家占85%,跨国公司通过兼并和收购对外扩张已经成为FDI的最主要存在方式。与世界FDI主要投资模式不同,我国吸收外资占绝对优势的是“绿地投资”(Green land)方式,即对新建项目的投资。例如2001年的468亿美元外国投资中,属于新项目投资的就有445亿美元,而属于跨国并购形式吸引的外资不足引资总额的5%.为适应国际投资发展趋势,我国政府明确提出今后努力提高利用资水平的三个改革方向:有步骤地推进服务领域对外开放;鼓励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积极探索采用收购、兼并、风险投资、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等方式扩大利用外资规模。可以预见,随着国内生产能力过剩,以及国家关于并购法律的出台,跨国并购将成为中国吸引外资新的增长点。

  尽管投资开放和生产的国际化,使得资源流动更加自由,有助于经济的发展,但也要看到,在某些情况下,跨国公司在对外直接投资的迅速扩张中,可能利用垄断优势和内部化的优势,使市场出现集中化趋势,而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会阻碍竞争,将对市场份额和市场地位产生不利影响。西方经济从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阶段后,政府往往通过制定《反托拉斯法》、《反垄断法》等来限制垄断企业的垄断竞争行为。美国早在1890年就制定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对任何垄断者或者企图垄断者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欧共体条约也同样设置了禁止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规则,甚至认定如果一家企业已经在欧共体内一个重大领域取得了市场地位,而且通过合并将会加强这个地位,就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将受到合并控制条例的管辖。根据《日内瓦国际贸易规则》公约,垄断行为主要有以下形式:不合理地固定货物价格、串通投标、安排市场和客户的分配、集体阻止他人参加重大竞争关系、订立歧视性价格、以兼并、接收方式获取企业控制权、不适当限制竞争、搭配销售、附加条件对竞争性产品进行限制等等,均为不法竞争,属于禁止之例。

  由于跨国公司的本质及经营目的容易对东道国市场形成垄断风险,各国一般都对跨国公司在本国的投资行为进行干预。反垄断法实质上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核心法律,被称之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西方各国在反垄断法中限制跨国公司投资的常用做法,值得我们在今后立法中借鉴。例如美国、欧洲一些国家是在反垄断法中界定禁止外资进入领域的;德国的反垄断法则突出了对重要行业外国投资的监管;美国的反垄断法律还针对外国人在美的跨国并购行为设立了报告制度,并对重要行业的股权收购做了限制等等。

  有鉴于此,我们在积极与国际规则接轨,落实外资国民待遇的同时,还要高度重视公平竞争问题。特别是我国在今后引进外资渠道中,将开放购并和证券等投资方式,外资的进入已经从传统的刚形态走向直接与间接投资并举的多元化模式,这个问题就更加突出。一个健康的经济不仅要有开放的贸易和投资体制,而且市场应具备公平公正的竞争性质。我们不仅要制定鼓励外国投资进入竞争领域的法律,同时也应有确保竞争顺利进行的《反垄断法》,以保护国家经济利益,维护本国产业和就业的平衡,维持本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这是一个处理外国投资国民待遇原则的“更加复杂的利益均衡”机制,应该未雨绸缪,着力做好。在这方面,我国除了《证券法》中略有涉及外,尚没有专门的调整和控制国际并购或反垄断的法律,立法明显已经滞后。反观发达国家,为了维护本国利益,在拆除了关税壁垒、配额许可证、一般数量限制等非关税壁垒后,又开始在反倾销、环保标准、技术标准、劳工标准等条款上设限,发展中国家固于经济和技术发展程度尚不能及的相对落后现状,显然将在这些新标准面前无所适从。如此种种外表冠冕堂皇的法律规则或技术标准背后,实际上都隐藏着强势经济保护主义的阴影,国际经济贸易与投资活动中新的不平等正在产生。在此情形下,我国在反垄断法等方面加强立法建设,依法加强对外国投资和投资者的管理,防止少数跨国公司在商品经营和行业生产等领域形成垄断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防止国际卡特尔现象,如价格、产量、销售市场分割等限制竞争行为的出现,防止发达国家利用东道国合法的国民待遇制度实施不法垄断等侵害东道国利益的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已经是迫在眉睫的新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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