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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关于美日热轧钢反倾销争端案述评
www.110.com 2010-07-26 12:32

  2001年7月24日,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DSB)公布一项上诉机构报告(案号:WT/DSl84/AB/R),对美日热轧钢产品反倾销争端案作出裁决[1],裁定美国在该案中的反倾销措施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违反了WTO《反倾销协议》和WTO协定。本案是WTO成立和争端解决机构运行以来国际贸易争端的又一典型。中国“人世”在即,笔者选择介绍这一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案例加以评述,相信对于吸取经验以应对人世后我国与其他成员方之间可能出现的争端,以及进一步熟悉和理解相关协议都将有所裨益。

  一、案情简介

  1998年9月30日,美洲联合炼钢厂(UnitedSteelworkersofAmerica)和独立炼钢企业联合会(1ndependentSteelworkersU.nion)等几家美国钢铁生产商和组织分别向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贸委”)提起申诉,要求对自巴西、日本和俄罗斯进口的部分热轧钢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并征收反倾销税。随即,美国国贸委和商务部同时进行了调查。商务部在进行反倾销初步调查中认为,对所有已知的生产商或者出口商都进行调查是不现实的,因此,商务部从6家已知的日本生产商中根据产量选取了其中的3家,即KawasakiSteelCorporation(KSC),NipponSteelCorporation(NSC)和NKKCorporation(NKK)进行分别调查和计算倾销幅度,因为这三家企业在调查期间向美国出口的涉案产品占所有已知企业出口产品的90%以上。

  1998年11月16日,国贸委作出肯定的初步裁定,认为从巴西、日本和俄罗斯进口的热轧钢产品已经对美国工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的威胁。1999年2月19日,商务部确定经初步裁定的倾销幅度,对KSC、NSC和NKK分别征收67.59%、25.14%和30.63%的临时反倾销税。对于其余三家企业,则通过将以上三家被调查企业的倾销幅度予以加权平均,从而得出35.06%的倾销幅度。随后,商务部对三家被调查日本企业的营业场所进行了实地调查,并于1999年4月21日举行了听证会。1999年5月6日,商务部作出最终裁定:KSC、NSC和NKK的倾销幅度分别为67.14%、19.65%和17.86%,其余企业则为29.30%。[2]据此,商务部于1999年6月29日发布反倾销税令。

  1999年11月18日,日本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下称DSU)第4条、《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以下简称《反倾销协议》)第17条第2款以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下称GATYl994)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就热轧钢反倾销案向美国提请磋商。美国与日本于2000年1月13日进行了磋商,但没有成效。2000年2月11日,日本根据GATTl994第23条、DSU第4条、第6条以及《反倾销协议》第17条的规定,提请DSB成立专家小组。3月20日,DSB同意成立专家小组,调查美日热轧钢反倾销争端案。5月24日,WTO总干事根据日本的请求公布了专家组组成人员名单,三人专家小组正式成立。

  随后,巴西、加拿大、智利、欧盟和韩国作为第三方参加了专家组程序,并保留他们的权利。专家小组分别于2000年8月22日至23日及9月27日会见了当事各方,2001年1月22日向当事各方提供了中期报告,并于2月28日公布专家小组报告。

  2001年4月25日,美国通知DSB其对专家小组的裁定不服,并于5月7日正式提出上诉。巴西、加拿大、智利、欧盟和韩国作为第三方参加了上诉程序。6月1日和2日,上诉机构举行了口头听证会。7月2日,上诉机构的三名专家成员作出裁决,并于7月24日提交各成员方。

  二、双方主张

  日本在递交申请时向专家小组提出了五项请求:第一,认定美国对于日本进口的若干热轧钢产品的反倾销措施与《反倾销协议》的第2条、第3条、第6条、第9条第3款以及附件2的条款不符;第二,认定美国采取的反倾销措施与GATrl994第10条第3款不符[3];第三,美国反倾销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与GATrl994、《反倾销协议》等不符,要求美国作出相应修改以履行其反倾销协议下的义务;第四,如果专家组裁定进口产品没有倾销或者倾销对国内产业没有造成损害,DSB应责令美国撤销其反倾销税令并退还一切已征的反倾销税;第五,如果专家小组裁定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低于实际征收的反倾销税,DSB应当责令美国返还相当于二者之间差额的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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