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国际法论文 > 国际贸易论文 >
中国与欧盟最新反倾销立法的比较研究(2)
www.110.com 2010-07-26 12:32

  二、关于损害的确定

  要对倾销行为采取反倾销措施,仅仅证明倾销行为的存在是不够的,必须同时证明倾销行为已经造成对国内相关产业的损害。这种损害包括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和对国内相关产业建立造成阻碍。对损害所包括的三种情况以及确定损害应考虑的因素,中国法与欧盟法的区别不大,主要的区别体现在损害的累积评估与国内产业的确定上。

  累计评估,是指当倾销的进口产品并非仅来自于一个国家,进口国调查当局在确定损害时可以累积计算进口总量并用这一总量来判断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由单一进口商倾销对市场造成的影响往往较小,难以看出损害,但如果把数个单一的倾销累积起来计算,那么损害成立的机会就会大大增加,而且即使是所占市场份额并不大的进口产品也可能被卷入反倾销案件中。这种计算损害的特殊方法在中国法与欧盟法中都有类似规定,但欧盟法似乎走得更远。欧盟法规定,不只是来自于相同出口商的倾销产品可以累积评估,来自于不同出口商的倾销产品与补贴产品也可以累积评估。所谓补贴是指出口国政府给予出口商的各种资金援助或价格等方面的优惠,以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这也会对进口国相关产业造成不正当损害。欧盟法规定,对一批进口产品要么采取反倾销措施,要么采取反补贴措施,不能将两种制裁累积起来;但在计算对国内产业的损害时却并非如此,而是可以将补贴产品造成的损害累积在倾销产品上。这种进一步的累积评估有利于损害的确定,增强了对国内产业的保护,对我国是有借鉴意义的。

  国内产业范围的界定对损害的确定也有重要影响:国内产业范围如果界定得较大,则一定的损害就会显得微不足道而难以成立;界定较小,则增大了损害成立的可能性。我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国内产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全部总产量大部分的生产者。然而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各类产业发展也极不平衡。同样在倾销的压力之下,有些地区可能因产业竞争力较强而损害较小,甚至基本没有损害,而有些经济水平较低的地区却可能因此损失惨重。而我国《反倾销条例》只把国内产业简单地界定为全国范围,于是在确定损害时,就会面临着如何将各地不同的受损害情况综合起来的难题,更有可能使一些本来已经对我国部分地区造成严重损害的倾销逃脱制裁。针对类似问题,欧盟却已有了中国值得借鉴的解决方法:它把整个欧盟地区分为几个不同的市场,每一个市场都可以被认为是一个独立的“国内产业”,只要这些独立市场符合以下条件:1.这一市场上的生产者在本市场上销售它们全部或几乎全部产品;2.市场需求基本不需要其他地区生产者的产品来满足,只要倾销对这些分割后的独立市场中的任何一个造成损害,不必再综合考虑其它几个市场的影响,就可以认定损害成立,继而及时采取反倾销措施。

  三、关于反倾销调查

  各国反倾销机构的设立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以两个互不隶属的机构分别调查倾销与损害,然后共同决定是否采取反倾销措施。这种情况以美国为代表,美国商务部负责调查倾销,而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调查损害,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也属此类。另一种是倾销与损害都由同一机构进行调查,最终处理决定由一个上级机构作出。这种情况以欧盟为代表,倾销与损害由欧盟委员会调查,最终决定由欧盟部长理事会通过。墨西哥、土耳其等国也是如此。我国的立法采取的是第一种方式,即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为主调查倾销,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为主调查损害。笔者认为,一些发达国家采取第一种方式的目的在于权力制衡,通过两个机构的相互牵制,防止权力滥用,但这一切都是以效率与费用的牺牲为代价的。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资金缺乏,负担不起大量反倾销调查费用,同时又需要及时迅速地制止倾销行为以保护薄弱的民族产业,这种以相互制衡为主要目的、耗时耗力的机构设置并不适宜我国。如果我国转而以欧盟为范例,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统一调查倾销与损害,并由国务院最终把关决定反倾销措施的执行,则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一样可以保护裁决的公正。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