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反零件倾销条款”(anti-partsdumping clause)。近年来,有一些出口商在其产品被征收了反倾销税之后,把制成品化整为零,以各种未征收反倾销税的零件输入进口国,然后在进口国中通过他们投资设立的企业组装成制成品去销售,这样就“巧妙”地把进口产品变为本地产品,以达到规避反倾销措施的目的。针对这一行为,欧盟又制定了“反零件倾销条款”,规定只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则该组装或生产的产品适用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原产地国的相同产品的税率:(1 )组装或生产是由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制造商有关系或存在联管的当事人进行的。(2)组装或生产是在开始反倾销调查后开始并大量增加的。(3)组装或生产中的零部件或原材料的价值超过其它零部件或原材料价值50%或50%以上。这一反规避条款不但能有效制止外国产品的倾销,更能起到直接限制外国投资的效果,对本国产业发展是一种极大的保护。虽然国际上因这一条款的贸易保护倾向较强而有一些不同意见,但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经过探讨与争论,决定不在《反倾销协议》中对这一条款的合法性加以判定,而留给各国立法自己解决,这就意味着今后中国即使在反倾销法中加上反规避条款,也并不违反国际惯例。
综上所述,与中国的反倾销立法相比,欧盟的反倾销立法较为全面、详细,因而更具有实践操作性。同时欧盟法也较能结合反倾销实践中的最新发展,及时通过立法解决出现的新问题,更有效地保护国内产业。这两方面正是我国反倾销立法所缺乏的。但是也应当看到,我国的反倾销刚刚起步,几乎没有任何实践经验的积累,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反倾销立法遵循谨慎和宜粗不宜细的原则是正确的,因为在缺乏实践的情况下如果将法定得过细、过于超前,可能会与实际脱节,效果也不一定好。笔者相信,随着我国反倾销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以及对国外先进经验的不断借鉴,我国一定会适时补充完善我国的反倾销立法。
刘家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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