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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法律保障制度(二)(5)
www.110.com 2010-07-26 12:32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贸易制度部分主要解决的是对外贸易经营权及配额和进出口许可证方面的问题。

  7.金融法律制度

  健全的金融制度是保税区各项功能得以正常发挥的重要前提条件,这些制度主要体现在外汇使用、金融机构准入和企业融资等方面。有关保税区立法也有相关的规定。

  《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本市设立的国内银行和外(合)资金融机构,允许进入保税区设立营业机构,经营区内外币、外汇业务。保税区货币管理办法,将依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另行制定并颁布。第19条规定,允许保税区内中资企业开设外汇现汇账户,其经营所得外汇,税外余额自企业成立起5年内全部归企业所有,存入外汇现汇账户。《大连保税区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批准,国内外金融机构可在保税区设立营业机构,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第24条规定,保税区内企业开设外汇现汇账户、外汇收支、外汇计价和结算,按国家有关保税区外汇管理的办法管理。《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第44条规定,保税区内的企业可以开设外汇现汇账户。没有外汇账户或者外汇账户资金不足的企业,可以按规定向指定银行购汇。第45条规定,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保税区内的外资银行可以经营人民币业务。第47条规定,保税区内企业之间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天津港保税区管理条例》第五章金融和保险部分规定,经国家金融管理机关批准,国内外银行和保险企业,可以在保税区设立营业机构。外国投资者从保税区企业取得的利润和其他正当收益,外国职工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凭完税证明可以汇往国外。保税区企业向国外筹借外汇资金,或者向国内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筹借外汇资金,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保税区企业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买卖。其他保税区管理条例或管理办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对外汇登记及外汇年检、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及管理、外汇收支和结售汇管理等作了详细的规定。

  在企业融资方面,《天津港保税区保税科技产业发展中心优惠政策》的规定颇有特色。该《优惠政策》第2条规定,保税区管委会每年拨出可支配财政收入的5%,在预算支出中设立“天保科技发展金”,支持企业的研究开发、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和鼓励高级人才入区。第5条规定,进驻保税科技中心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办公、实验用房,第一年由“天保科技发展金”给予补贴,实行零租金,第二年和第三年由“天保科技发展金”补贴正常租金的60%和20%。第7条规定,经保税区管委会批准,在保税科技中心设立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由保税区“天保科技发展金”提供500万元人民币资助;对设立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由保税区“天保科技发展金”提供300万元人民币资助。第8、9条规定,“天保科技发展金”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

  8.税收法律制度

  实行税收优惠是保税区吸引中外投资者的重要手段,因此,税收法律制度也就成为相关保税区立法的重要内容。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条例》第八章税收规定部分规定,从境外运入保税区的下列货物、物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进口货物;转口货物;保税区内储存货物;保税区内企业生产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包装物件;保税区内建设项目所需机器、设备和基建物资;保税区内企业、机构自用的机器、设备和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燃料、维修零配件。从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关税,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依照国家有关出口退税的规定予以退税。从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参照国家货物进口的规定,征收关税和环节税。保税区生产供区内销售或者运往境外的产品,免征生产环节税。对销往非保税区的产品征收产品的生产环节税,按照产品所含境外料、件的比例征收关税、进口环节税。除第37条至第42条规定外,其他经营活动依照国家和本市对浦东新区的税收规定执行。此外,还规定了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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