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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我们还要做什么(4)
www.110.com 2010-07-26 12:32



  总之,加入WTO后,人民法院和审判人员要抛弃狭隘的国家主义和民族主义,顺应改革开放的历史潮流,树立国际主义观念,增强适用国际条约和协议的主动性和公正性,提高人民法院的国际声誉。

  三、艰难与突破:存在问题及我们的对策

  面对这种形势,我们的审判工作还存在不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尤其是涉外经济立法不够健全,一些新问题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导致执法上的困难。二是法院的中立地位未能凸现,地方法院在人、财、物上均高度依赖地方政府,法官仍然被视为政府的公务员,随时接受地方政府的调遣。三是法官整体素质不高,法官尊严和威望无法得到社会的认可,社会地位偏底。而且极端缺乏高素质的涉外审判专门人才,法官中高层次的法律人才,尤其是既懂涉外经济、懂国际规则,又懂外语的人才不多,亟待需要提高。四是适用审判程序不够严格、规范,一些案件庭审水平不高甚至有走过场的现象,影响庭审活动的公信度。五是超审限案件仍占一定比例。如果案件久拖不结,甚至超期,必将影响我国审判机关在国际上的形象。六是案件“执行难”。近几年来,执行工作呈现收案增多、结案增多、存案增多的趋势。如果境外当事人胜诉的案件执行不了,就会对我国投资法律环境产生动摇,影响到我国投资经商的信心。七是改革步伐不大,与形势的发展不相适应。象市法院至今仍未实行竞争上岗制度,两级法院刑事审判方式改革停滞不前,审判管理机关与审判庭室之间缺乏沟通,导致安排与现实脱节,未能实现审判管理制度改革的目的。

  面对我国加入WTO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人民法院要积极转变观念,加快人才培养,推进审判方式改革,才能配合和促进这一进程,应对WTO带来的挑战:

  首先,按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规律及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改革司法体制。(1)增强司法的独立性。一是审判权的独立,使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官在断案时,不受外界的干涉;二是保证审判主体的中立。即从制度上确保法官的中立,避免法官既是证据调取者,又是审判指挥者和案件仲裁者,寻求控、辩、审三方力量的平衡。(2)维护司法权的统一性。为实现司法公正,需要改革现有的法院设置和司法行政管理体制,在法院组织体系、人事体制和财政体制等方面使地方法院尽可能地减少对地方政府的依附。(3)确立司法的权威性。在我国,目前行政权的作用范围远远大于司法,行政的权威大大高于司法,这与法治的目的是冲突的。要实现“依法治国”,就必须提高法院的地位,司法应成为解决争端和讼案的最彻底、最具有约束力的裁判方式,法院应成为处理国内和涉外纠纷的主要的和终极的机关。政府行为和私人行为对法律依赖要转化为对法院的依赖,法院应成为督促行政机构和个人严格守法的机构,承担起保护弱者,制约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

  其次,要加强对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一方面,主动到有关部门了解我国与“世贸”成员国所签署的协议,了解相关的国际规则,了解给我国经济带来的影响等等。另一方面,加强对审判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分析、预测,研究相关的措施和对策,反馈给立法部门,以使我国涉外法律法规尽快完善起来。同时,注意收集、外国法院适用国际惯例的典型案例,借鉴吸收境外先进立法成果,为我所用,不断提高涉外审判工作水平

  第三、提高法官整体素质,培养能运用WTO要求的涉外法官。

  WTO文件是一个内容庞杂、结构严密、技术操作性很强的规则体系,既涉及一般的货物贸易,也包括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知识产权和服务贸易;既有复杂的原则性和强行性条款,如商品关税减让和反倾销的规定,也有大量的例外条款,如发展中国家对国内幼稚产业进行保护和在一定条件下对出口产品或行业的补贴。并且越来越有将贸易与环保、人权、劳工保护等非贸易因素相联系的倾向,新的课题和谈判一直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既包括《世界贸易组织文件》这样的基础性文件(WTO的规则总计达一千多页),也包括在WTO框架内 各缔约国达成的数量庞大的双边贸易协定。因而掌握和运用起来难度较大。尽管在我国WTO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 和各界的重视,但与WTO有关的人才十分稀缺。象我市两级法院,尽管近年来大力引进各类人才,但总的来说,熟悉世贸规则及精通英语的专门人才还是凤毛麟角。因此,当务之急是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尤其各类精通WTO规则和熟悉涉外诉讼程序的审判人员紧缺,需要大力培养。两级法院要及早准备,加紧培养和吸收一批熟悉审判业务,具有较高外语水平、丰富的专业知识、精通WTO规则和国际经济法律的“专家型”人才,以满足将来审判工作的需要。为此,一方面要加强对现有法官队伍德的法律业务教育培训,尤其是涉外法律方面的教育培训,适应涉外审判工作发展的要求。另一方面,要积极引进一批熟悉涉外法律的专门人才充实到法官队伍中,让他们充当起越来越多的涉外审判重任。为此,我们将着手进行以下工作:(1)结合审判长和独立审判员的选任工作将一批业务素质好,政治素质高的年轻干部选拔出来,担当审判中坚力量。(2)结合法官培训体制改革,加强对现有干部的培训,由过去的学历教育转化到业务培训为主,对各基层法院的领导及审判干部进行一次轮训。(3)要进行和培养出一批高素质的涉外法律人才。目前,中院已有6人取得硕士研究生资格,另外有2人正在攻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有4人准备报考,还有37人参加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生课程班的学习,法院学习钻研之风很盛。同时,拟请有关WTO专家来院进行专题讲座,提高大家对加入世贸后法院审判工作的危机感和紧迫感,促使大家认真学习,切实提高业务水平。(4)要加强对外司法交流。加入WTO以后,我国经济与国际逐渐接轨,法律制度与司法制度也涉及到“吸收”和“借鉴”的问题。我们为此召开了东莞市法官协会成立大会,把法官协会的组织架构建立起来,并以此为基础,在地方党委、人大和上级法院的统一安排指导下,积极加强与国外司法机关的交流活动。(5)加强法院办公自动化建设,除建立法院内部电子网络外,中院已经开始筹划建立东莞法院网站,全面推行审务公开,设立电子阅览室,培养广大干警利用internet等先进资讯手段的能力,提高审判效率。(6)、继续实施“大调研”战略,全面提升审判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近两年来,中院全面实施“大调研”战略,现已经培养出一批以研究室人员为主,各业务庭业务骨干为核心的调研力量,调研水平不断提高,彻底改变了以往调研力量薄弱,调研人员稀少,调研水平不高的局面,不断有调研成果面世,并接连在全省评比中获奖,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的文章也越来越多,法官素质和精神面貌焕然一新。事实证明,通过开展调研活动促使审判人员多学习是提高审判人员素质的有效手段,我们将持之以恒地继续下去。(7)在民庭、经济庭设立专门的涉外审判合议庭,专门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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