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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倾销申诉程序及其完善(5)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根据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裁定听证规则》的相关规定:国家经贸委应当在产业损害裁定听证会举行前30日,将举行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以公告方式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各相关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方在公告发出之日起20日内或者收到书面通知后15日内,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向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举行登记,并提交听证会发言概要和相关证据。

  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的听证会的程序基本相同,主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刘成江

  (1) 核对检验听证会参加人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代理资格;

  (2) 宣布听证会开始、宣读案由和听证会纪律;

  (3) 利害关系方陈述;

  (4) 各利害关系方作最后陈述;

  (5) 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听证会的目的在于为各利害关系方提供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

  在调查阶段,经贸委认为必要时,可以就采取反倾销措施对公共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调查。就此问题,由经贸委将组织由国内生产企业申请人企业的上游和下游企业,反倾销案件所涉及产品的下游消费者、贸易商、进口商、相关行业协,会等参加的上下游企业座谈会,以综合考虑采取反倾销措施对上下游企业的利益可能造成的影响。

  4、对各利害关系方意见进行相应的反驳和评论

  《反倾销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调查机关应当为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因此,在整个反倾销调查阶段,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商和出口商、进口商和下游企业等各利害关系方均随时有可能针对案件提出大量的相关抗辩和评述意见以及相关请求。针对上述意见和请求,申请人应及时提出反驳及或评论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

  5、及时更新和补充材料,并提出相关请求。

  六 调查期限

  反倾销立案后,调查机关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反倾销调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6条的规定: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也就是说,我国反倾销案件调查期限最长时间为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8个月。

  七 终止反倾销调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3、倾销幅度低于2%的;

  4、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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