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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伊拉克战争谈国际法面临的新挑战(4)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三、现代战争的新趋势对国际法的挑战

    这次美、英等国家对伊拉克的战争是对联合国权威的一种挑战,也是对传统国际法的挑战,也可以说是美国的一次新的战争实验。这种实验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军事上的新装备、新战法的试验;另一方面是对当代国际关系或者说是国际法准则的一种新的尝试。俄罗斯总统普京说:“美、英等国发动的对伊拉克战争是冷战以来最严重的全球性危机,有动摇全球稳定和国际法基础的危险。”这场战争有着传统的战争法则所不包括的新的特点:

    第一,判断一个国家是否违背了《联合国宪章》,权威机构应该是联合国安理会而不应该是某个实力强大的国家。传统国际法通过对战争的限制与禁止,使战争仅仅局限于自卫、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行动及民族独立这三种限定情况之中。在没有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发动的任何非自卫性的,对单方面推测具有潜在可能性的敌对国发动的战争,无论如何不能说是合法的。同样,判断一场战争是否正义,是自卫还是侵略的权威机构应该是联合国安理会,不能单纯凭借大国军事强权把非法的战争冠之以正义的“解放”之战。美国在没有得到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前提下,绕过安理会,发动对一个主权国家的战争显然是与国际法相悖,是对国际法的挑战,是对联合国安理会权威的挑战。

    第二,国内问题国际化。除海湾战争时期伊拉克入侵科威特之外,美、英一直就以伊拉克国内的民族矛盾,如库尔德人问题、恐怖活动的后台以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等为借口屡屡发动对伊拉克攻击。依据这种没有核实的理由发动对另一国家的武力攻击行为是传统国际法所禁止的。

    第三,美国实验是否能够通过战争方式强行推行自己的民主价值观,并通过战争改造敌对国家政府,扶植亲美的领导人成为自己的盟友。这种作战方式的特点是针对性极强,矛头直接指向敌对国政府首脑人物,不覆盖对方国民和军队,离间了一国政府和国民之间的关系,离间了政府与军队之间的关系,使敌对国家的政府、领导人呈孤立状态,这是传统战争中所没有过的。同时依靠技术装备的优势,直接跨国缉拿抓捕敌对国家的领导人,送到海牙国际法庭,诉之以战争罪犯的罪名,而不考虑其享有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直接违背了 “主权国家平等”和“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原则。对传统国际法挑战的焦点为是否依据国家实力就可以以 “解放者”自居,任意抓捕其他敌对国家的领导人和颠覆别国政府,尽管他们或许对国内人民采取暴政。

    第四,战争武器方面,国际法也面对严峻挑战。在对伊拉克战争中美国经过数字化改造的武装部队装备精良。新式武器如:CBU——87集束炸弹,净重430公斤,无制导系统,内含202枚子炸弹,每枚子炸弹放射出300枚穿钢弹片,是一种通过扩大杀伤面积来提高有效杀伤性能的航空子母炸弹。这种炸弹从战机上投放,在预定高度或预设时间自动打开,射出数十甚至数百个具有击穿125毫米装甲爆破力的子炸弹,杀伤面积达200X400平方米。16又如电磁波炸弹,爆炸时发出能量高达数百万瓦的电磁脉冲,破坏大面积范围内一切正在使用的电子设备。另外传感融合武器是一种子母炸弹,它被投到坦克集群上空时将分解成若干带降落伞的小炸弹,每枚小炸弹又发射出4枚带激光制导的弹头,击毁地面行进中的坦克17.这些给对方人员以大规模杀伤,生态系统受到破坏,对国民经济基础设施大规模摧毁的现代化武器装备已经远远超过了传统国际法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限定,已远非传统的国际法所能包容。1899年、1907年的两个海牙章程都在第22条提出 “各交战国用以伤害敌人的手段的权利,并不是漫无限制的”原则。战争状态下禁止使用的方法和手段实际上是不准使用以下方法和手段即:野蛮或残酷的方法和手段;背信弃义的方法和手段;使用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等。美国对伊拉克的轰炸使用了有争议的贫铀弹,及其它高爆炸性、精确制导的非常规炸弹给伊拉克人民的伤害和自然环境的破坏,都是灾难性的;伊拉克政府藏军于民,虽然是弱小抵抗强暴的策略之举,但是会给国民带来灾难,军民不分往往会伤及无辜,使战争更加残酷和血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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