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军事法若干基本理论问题探讨(10)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战时从快、从严和特殊人员从重的原则虽然构成了战时军事法处罚原则的基本格调,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军人违反职责的处罚要搞严刑峻罚。考虑到战时所采取的军事强制手段受到战时环境的限制,在处罚手段上呈现出灵活性和多样性的特点。我国刑法中的战时缓刑制度规定,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在战时确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这种从宽处理的规定,体现了战时军事法律的灵活性和特殊性,是普通缓刑中没有的。
注释:
⑴ 林纪东主编《新编六法全书》,茂荣印刷实业有限公司,1975年版,第796页。
⑵ 黄风译《意大利军事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8页。
⑶⑺⑼ 徐高、莫纪宏编著《外国紧急状态法律制度》,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6、第23、第54页。
⑷ [德]克劳塞维茨著《战争论》,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卷第13页。
⑸⑹[法]夏尔·卢梭著《武装冲突法》,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7年版,第13页。
⑻ 梁玉霞著《中国军事司法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170页。
⑽⒂ 陈学会主编《中国军事法制史》,海潮出版社,1999年版,第327、147页。
⑾⑿ 韩延龙、常兆儒选编《革命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3卷,中国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340、346页。
⒀ 田龙海选编《军事司法制度资料选编》(中国部分),西安政治学院军事法学教研室,第5页。
⒁ 军事法学会编《军事法制建设研究》,解放军出版社,1996年版,第115页。
田胜利
- 上一篇:国际私法中私人利益保护原则的构建与勃兴
- 下一篇:论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