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国际法论文 > 其它国际法论文 >
浅谈国家豁免(3)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第二,“限制豁免论关于主权行为(或统治权行为或公法行为)和非主权行为(或事务权行为或私法行为)的划分是极不科学的。”⑽他们认为国家作为主权者,所从事的任何活动都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在现代国家从事经济领域的活动,正是国家职能发展的结果。

  第三,“即使承认限制豁免论关于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的划分,其划分标准也是很成问题的。”⑽例如行为性质标准,行为目的标准,以及兼采二者的混合标准,由于各国采用的标准不尽相同,造成它们对国家的某些行为属于主权行为抑或是非主权行为的理解偏差。

  但是我对以上的理由不尽同意,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

  首先,我认为限制豁免并不违反主权平等原则,而是对主权的一种合理的尊重。国家主权含有属人优越权,一国不仅有管理、支配和保护其境内本国人的权利和义务,而且有保护其在外国的本国人的权利。周鲠生指出:“主权国家根据它的属人优越权,具有对本国在外国的侨民行使外交保护的权利。”⑾同理国家通过限制豁免也可以保护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本国私人。而且主权也具有对外独立权的属性,国家在与其它国家的交往中具有独立自主,不受别国管辖、支配和干涉的权利。这二者是主权性质的两个方面,我们不能单单只强调其中的一个。主权国家之间是相互平等的,因此在一国享有权利的同时,必然要有其他国家为此承担义务;而其他国家在享有此项权利的同时,那么该国也应承担其应履行的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彼此尊重。英国学者劳特派特认为:“实事上很难认为独立和平等原则会排除一个国家的法院对另一个国家及其财产行使管辖权,只要行使管辖权的国家使用其一般法律……并以一种无可指责的方式加以适用。”“如果一个国家的法院对外国国家就其在管辖国领域内所缔结的合同或做出的侵权行为行使管辖权,则并没有侵犯任何合法的主权权利。相反,如果外国国家在他国领域内按照该国法律进行合法交易或从事导致法律后果的行为但又主张,作为一项权利——即根据国际法——他可以凌驾于该国法律之上,那么,这反而使否定了该属地国的主权、独立和平等。”⑿

  其次,我认为国家行为可以划分为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在当代,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其经济职能都日益增强,国家直接从事大量国际经济活动和民事活动。如果在对外商业活动中国家享有管辖豁免权,那么其作为当事人就不可能与另一方当事人(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处于平等的地位,如此一来会使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感到其合法权益时时处于不确定当中。因此划分出国家的私法行为,使之对其私法行为不能主张国家豁免,对国家滥用其权力有很大的制约作用。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曾指出:“对绝对豁免主义的一个主要批评是对于可能被否认有任何救济途径的私人诉讼当事人的不公平后果。这在当争端包含适用一般法律的普通规则的情形时更是如此。如果成功的可能性大,外国当事人便选择诉讼,但如果成功的可能小,便躲在豁免的屏障之后。”⒀同时车丕照教授在其《国际经济法概要》中也指出绝对豁免在消极意义上对国家这个相对强者的不利影响“坚持绝对主权豁免的国家也必须为此付出一定的代价,即外国的当事人由于顾忌主权豁免风险而拒绝与其交易”因此国家在从事国际商事交易时,以私的身份出现,可以维持对方当事人的一种信赖利益。⒁

  最后,诚然划分国家行为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的标准在实践上的确是不统一的。由于国家无论从事何种行为,一般来说都具有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目的,例如,国家购买或引进一些先进设备,既有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目的,同时也可能有出口产品而营利的目的。因为“行为目的标准”的判断所依据的是国家主观意识,常常具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并缺少客观性,所以如果完全适用“行为目的标准”只能导致与绝对豁免主义相近的结论。⒂而“行为性质标准”虽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其也会遇到一些难题,如为解决本国受灾的人民的温饱而与外国公司签订购买大米的合同等等。但是我认为加拿大最高法院在其审理“美国诉加拿大公共服务联盟、加拿大司法部长和加拿大劳资关系署案”中法官们采用的一种背景分析方法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具体为在判定商业行为时,既要考虑行为的性质,也要考虑行为的目的,为此要考虑两个步骤:一是要先确定行为的性质,而是要考查该行为与国内法院正在受理的诉讼关系,和外国国家作出该行为的直接目的。性质与目的总是互相联系的,在确定性质的时候,通常是不可能不考虑目的。目的虽然不是决定性的,但他也许有助于确定究竟是哪方面的特征与诉讼构成联系。只有分析了一项活动的全部背景,才能为它定性。⒃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