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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WTO专家组审理案件的程序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一、组织会议(organizationalmeeting)

  专家组成员选定,专家组正式组成后,所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与当事方举行“组织会议”,商定时间表(timetableforpanelproceedings)和工作程序(workingproceduresforthepanel)。DSU的要求是,在与争端各方磋商后,专家组成员应尽快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在专家组组成及职权范围议定后一周内,决定专家组程序的时间表;在确定专家组程序的时间表时,专家组应为争端各方提供充分的时间准备陈述;专家组应设定各方提供书面陈述的明确最后期限,各方应尊重此最后期限;专家组的程序应提供充分的灵活性,以保证高质量的专家组报告,同时不得不适当地延误专家组程序。[1]

  时间表列出了从专家组设立,到专家组报告散发的所有日程,包括当事方和第三方提交第一次书面陈述的日期,第一、二次实质性会议(firstsubstantialmeeting)的日期,书面回答专家组提问的日期,提交辩论意见的日期,中期审议的日期,等等。DSU的要求反应在具体的时间安排上。例如,起诉方应在应诉方提交的第一份陈述之前提交其第一份陈述,任何随后的书面陈述应同时提交。[2]事实上,这些安排的主要内容是由当事方商定的。例如在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中,鉴于涉及众多当事方,当事方商定起诉方的第一次书面陈述在专家组组成后5周内提交,美国在此后5周内提交第一次书面陈述,而在第一次实质性会议后4周内,双方提交第二次书面陈述(即反驳意见)。[3]

  DSU附录3是专家组的工作程序(workingprocedures),要求在审理案件时,除遵循DSU的规定外,还应适用这个程序规定。具体案件的工作程序虽然与此大体相同,但结合了案件的情况,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事实上,这是对案件审理方式和时间表的详细解释。例如,专家组审理案件不公开,文件应保密,[4]实质性会议上的发言顺序,以及送达文件的方式等细节。专家组常常还会要求当事方提交书面陈述的概要(executivesummary)。由于书面陈述的内容可能会很长,因此概要的目的是为了便于专家组撰写专家组报告中的事实和论点部分。工作程序中甚至说明,参加实质性会议时,各方有权确定自己的代表团组成人员,但所有人员都必须遵守DSU和本工作程序的规定,特别是有关保密的规定。

  二、第一次实质性会议(firstsubstantivemeeting)

  实质性会议常被俗称为“听证会”或“开庭”。

  按照“工作程序”的安排,会议开始时先由原告发言。原告一般是宣读事先拟好的“口头陈述”(oralstatements)。由于会议时间的限制,口头陈述应尽量简明扼要。口头陈述的目的不在全面详尽地阐述自己的主张,而在利用这很短的时间,在被告违反WTO协议的主要方面,给专家组以鲜明的印象。这就要求发言击中要害,而不是贪大求全。发言应当假定专家组并没有认真阅读已经提交的书面陈述。事实上,专家组成员都是兼职的,很难期望他们投入极大的精力去阅读上千页的案卷材料。因此,给他们一个清晰的印象,便成为整个会议的主要目的之一。另外,从口头陈述的内容看,基本上是长篇累牍的书面陈述及其概要的超浓缩版本。

  原告发言后,由被告作口头陈述。他的发言当然是对自己所采取的措施进行辩护,并且对原告的观点一一辩驳。原告发言后,被告发言;这看似公正的程序,事实上存在一个对被告不利的问题。原告发言虽然主要是陈述其认为被告违反WTO之处,但不可避免地要对被告第一次书面陈述中某些观点进行针对性的反驳,因为原告在会议开始前很长一段时间就拿到被告的书面陈述,发言可以有的放矢了。而被告虽然也早就拿到了原告的第一次书面陈述,但对于原告在会议上会针对其书面陈述中的内容作出什么样的反驳意见,是心中无数的。因此,在会议进行中就可能出现这样的局面:原告对被告的发言内容早已知晓,而被告对原告的发言内容却无从全面了解;原告的发言有立论有批驳,而被告的发言却对原告的很多观点不能“接招”。这样,专家组的好印象大多可能会在原告这一边。也许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提前一段时间散发口头陈述的材料,让双方都能针对性地进行发言,而不是按现在的做法,即会议开始,发言之前才散发草稿,会后才散发正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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