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际私法中的被告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权(3)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四、完善我国财产所在地管辖规定的一点设想。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关于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比较简单。“可供扣押的财产”不太明确。“扣押”作为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一般只是针对动产。从财产所在地管辖的立法目的看,“财产”应当包括动产、不动产、债权等具有客观价值并且可以流通的财物和具有财产性质的权利。此外,第243条规定中的“可供扣押的财产”的限制性规定,主要是强调财产与案件的联系,而“扣押”只是财产保全措施的一种,所以,用“保全”代理“扣押”更为准确。建议将“可供扣押的财产”改为“可供保全并在原告胜诉的情况下能用于判决执行的财产及具有财产性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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