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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问题与国际法(2)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随着二十世纪殖民地人民寻求独立的斗争取得广泛胜利,国际承认已开始不被认为是国家诞生的基本构成因素。由于殖民地宗主国以国际承认阻碍殖民地国家寻求独立,因此,降低国际承认价值的做法得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支持。即殖民地国家作为主权国家的存在权利不取决于是否得到承认,这无疑是合理的主张。但这一主张未必能降低国际承认的价值,因为在这里,国际承认只是不应成为另一项更为重要的国际法原则的障碍,即国际承认不应成为行使民族自决权的障碍。在后殖民主义时代,国际承认将依然是国家主权形成和变更的重要政治因素和法律因素,无论其是否作为基本构成因素。巴勒斯坦既使尚未建国也因国际社会承认其建国权而享有国际法上的部分主权国地位。欧盟对后冷战时代的独立浪潮确立了较之传统国际法更为严格的标准,国际承认被确立为承认新国家的标准之一,说明后殖民时代西方政治对独立浪潮的谨慎态度,显示国际承认在新国家实际形成过程中的重要性。从国际承认的否定方面看,国际承认的意义同样明显。对于国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在缺乏强制措施的现行国际社会,各个国家不予承认将构成最基本、最和平的制裁、遏止和预防手段。由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起草的《国家责任》草案中,各国不承认非法国际行为被列为各国对待国际不法行为的首要义务。对分裂势力不予承认既是各国为尊重各国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原则的最基本和最和平的手段,也是一项基本的国际义务。

  就台湾问题而言,国际社会普遍承认“一个中国”,绝大部分国家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承认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行使台湾领土主权(不同于领土管辖权)。在国际上,既不存在中国政府的合法性疑问,也不存在“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空间。国际承认的状态里不存在台湾问题。这里,国际社会的承认构成尊重中国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的基本义务,也构成国际社会遏止台湾独立的最和平和最基本的手段。这不是什么“事实上已经独立,只缺国际承认”的问题,而是事实上只有一个主权国中国、国际承认不过是接受现状地肯定了这一事实。尽管大陆现行政府没有直接管辖过台湾,但管辖权上的分裂并不构成主权分裂。国际法并不否认与邻国存在领土争议的国家在国际上作为完整的主权国家存在,也不否认因各种原因对领土管辖存在瑕疵的主权国政府为合法和享有主权的国家政府。极端的事例是外敌入侵时的流亡政府依然在国际法上代表被侵略的国家;较为普遍的事例是目前许多国家的中央政府因内部武装冲突或宗教势力、分裂势力的原因对部分地区失去控制和管辖,这些都不构成争议地区因不被管辖而构成独立国家的问题,也不构成现有主权国政府因未能管辖而失去冲突地区领土主权的问题。

  近年来,在涉及国家主权和领土争议等重大事项上,越来越多地出现了居民公决的做法。但从未逾越事先获得宗主国或主权国政府同意这一前提条件。即只有当宗主国同意以争议地区的居民公决方式确定该地区前途时,这种公决才是有效的,才会被国际社会所接受,也才会具备国际法效力。

  波罗的海三国通过公决脱离苏联实现独立,但三国在历史上就是独立国家,三国之所以能够脱离苏联是因为苏联联邦解体,具备实现独立的政治条件,并不是单纯通过公决就实现了独立。东帝汶在1999年8月通过全民公决实现独立,但此前印尼政府已与葡萄牙政府及联合国签署协议,同意以东帝汶居民公决方式决定东帝汶的前途,实际上等于同意东帝汶独立。葡萄牙对东帝汶属殖民占领,1975年放弃东帝汶时就同意东帝汶前途可以自决。印尼之所以同意以居民公决决定东帝汶前途,不排除印尼政府对公决的结果抱有某种程度的幻想,但是在政治上,很难想象在没有印尼政府同意的情况下东帝汶可以通过公决实现独立。特别是,东帝汶历史上就不属于印尼,印尼在1975年对东帝汶的占领并没有得到国际承认。因此,印尼对东帝汶地位的决定权不是基于确定的国际法权利,而是基于某种因实际占领而导致的主权利益相关性。即便在印尼对东帝汶的主权存在国际法上的重大瑕疵的情况下,印尼的同意依然是东帝汶独立不可绕过的政治前提。只是印尼对东帝汶的主权缺乏国际法根据,转化为了迫使印尼同意其独立的国际压力。印尼以武力维持对东帝汶的统治,造成的人权问题构成同意独立的另一种国际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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