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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竞争法对我国的影响及对策(3)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由于我国尚未出台反垄断法,宏观上没有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这就造成一方面我国企业没有一个相对完善的市场竞争法制予以保护,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大量存在,如出口企业的掠夺性定价问题,彩电行业的自律,民航的禁止打折等,这些问题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客观上制约了企业的发展,也不利于规模经济的形成。另一方面造成在国际市场上我国企业处于被动地位。针对相同的出口市场,他国的企业既享受本国的出口豁免优惠,又有本国的《反垄断法》予以保护,使得进口国不敢轻易地采取贸易保护措施,以防该出口国对其企业采取相同的反垄措施。与他国企业相比,我国的出口企业既不享受出口豁免的优惠,出口竞争力处于劣势,同时,我国的企业也没有本国《反垄断法》的保护,更没有双边协定的协调,因此极有可能成为进口国率先采取贸易保护措施的对象。

  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针对企业的垄断行为,企业不能也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尤其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国内市场将大大开放,他国的企业和产品或服务将大量涌入,尤其是跨国公司更容易对我国的企业构成威胁。表现在:第一,他国的出口企业受到本国反垄断法中除外制度的保护,出口竞争力大大增强。第二,即使他国的企业在本国已经构成垄断,并且对我国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其产品或服务在我国已经构成垄断,如胶卷市场,但由于我国没有相应的竞争政策予以规范,我国企业不能获得法律的充分保护,使得我国的企业处于十分不利的竞争地位。

  我国企业对外国的反垄断法了解较少,以为在本国没有被提起反垄断诉讼,则在他国也不会被追究责任。事实上依据效果原则,只要对他国经济造成实质损害,都会成为被诉的对象。如欧盟委员会2000年6月7日宣布,重罚合谋垄断市场的外国公司。欧盟委员会经过4年的调查证实,美国ADM等5家公司从1990年7月至1995年6月,不仅操纵世界市场上的赖氨酸价格,而且通过互换信息,确定销售限额等方式,垄断了国际市场上的赖氨酸价格,违反了欧盟有关自由竞争的法令,为此欧盟决定对其课以总额为1.1亿欧元的罚款。其中ADM公司是5家公司中最大的,因此被课以4730万欧元的罚款。日本味之素公司的罚款金额为2830万欧元,另外3家韩国公司也被课以数额不等的罚款。目前,像我国前一段时间出现的广州九大彩电企业峰会、民航的航线联营政策、北京特许经营出口旅游旅行社联合体的N家旅游公司的有关最低保护价的会议等,虽然美其名日价格自律,实质已构成垄断,而企业自身和个别主管部门却浑然不知,竟有人大加赞赏。殊不知,虽然国内立法未加规范,但如果对他国的企业造成损害的话,这些企业就会成为新的贸易保护主义的牺牲品。

  我国对出口企业过去通过补贴、行政垄断的方式予以保护,但随着我国加入WTO,这些传统的做法将会由于违反WTO的规则而被取消。面临国际市场的挑战和他国的贸易壁垒,出口企业若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压力将会更大。

  由于反垄断诉讼不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之内,一旦我国企业被诉,不能通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只能采取其他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目前国际上不存在统一的适用于各国的竞争法公约,我国也尚未与任何国家缔结双边的反垄断法合作协定,因此只能依靠其他方法,这不仅有可能违反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而且还得不到最好的保护。

  三、对策

  反垄断法作为一种新的贸易保护工具,由于游离于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之外,目前又没有统一的国际公约调整各国的做法,因此,在这个领域内,各国的实践具有更强的任意性、保护性。中国在以后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应注意这一新的贸易保护方式。

  首先要尽快地制定我国的《反垄断法》,建立一套完善的反垄断机制。严格执法促使国内企业认识到垄断对市场经济的损害,提高法律意识,培养其树立现代竞争理念,规范其国内国际竞争行为。目前,虽然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以及国务院及其部委制定的规章、条例中,对反垄断行为有所涉及,但总体来说,规定比较简单,仅涉及反垄断的部分内容,而且这些规定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不能真正起到有效的规范作用。企业对这些规定不了解,不遵守,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垄断问题急待解决,例如彩电行业的价格自律,北京“特许经营出国旅游旅行社联合体”的11家旅游公司共同的各涉外线路的最低保护价,联想利用其在电脑市场的优势捆绑销售其互连网战略,中国的CNNI等。《反垄断法》的尽快出台,严格执行,才能建立真正的市场竞争机制,只有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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