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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国际法思想研究(4)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四、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对国际人权法中的平等权、发展权、和平权以及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关系进行了阐述

  平等权作为人权已经得到了国内法以及国际公约的认可,邓小平在这方面也有自己的观点。邓小平曾经多次指出:“我们要在全国实行这样一些原则:……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P. 254)”:“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4](P. 332)。”平等不仅包括男女平等,而且包括民族、政治和经济上的平等权。尽管我国的相关立法作出了这样的规定,但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其并没有得到完全的实施。因为在我们这样一个封建专制影响很深、缺乏民主传统的国家里,搞特权有很深的思想土壤,诸如“权大于法”、“刑不上大夫”的意识以及形形色色的等级观念对人民思想的浸润很深,以至于政治体制存在的弊端都带有明显的封建思想的痕迹。在这样的情况下,强调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意义重大深远。这一强调,批判地继承了作为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积极成果的民主观和平等观,同时又赋予它社会主义民主、人民民主的新的时代内容[5](P. 152)。尽管如此,我们还要清楚地认识到在我国以及国际社会中真正实施平等权还是有一定的难度,更多的平等权仅仅是法律规定上的或者讲是形式上的平等,或者只是实行了平等权内容中的某一方面的平等。

  在发展方面,早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邓小平就指出:“一切都要引导到发展生产力(P. 331)”。经过建国之后的初步发展,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虽然如此,但是由于文革期间几十年的动荡,广大人民的温饱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提出改革开放的政策,在这种情况下,邓小平结合中国实际,提出要实现、满足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之需要,就应该“要利用机遇,把中国发展起来[1](P. 358)”, “发展才是硬道理[1](P. 377)”;而发展自己,“关键是发展经济[1](P. 375)”。

  发展的问题被认为属于一项基本的权利,发展权也是一项普遍的、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是基本人权的组成部分,是所有个人以及国家、民族等所享有的权利,是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方面权利的统一。而其中的经济发展权是发展权主体自主决定发展道路、运用物质手段创造和获得满足发展需要的物质资料的权利的总和,是发展权的核心,是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物质保障,制约着其他发展权的实现(P. 442)。故我们可以认为发展经济是解决国际国内一切问题的最为重要的条件,当然也从根本上制约着人权理想和人权现实矛盾的解决。人们不能在其关于人的理想所决定或所容许的范围内,而是在现实的生产力所决定或所容许的范围之内取得自由、享有人权。为此,邓小平在充分把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就是要发展生产力[1](P. 116)”和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生产力标准”并进而发展为“三个有利于标准”,把是否有利于生产力发展作为检验一切工作成败得失的首要标准,这里也无疑地表明了生产力标准是人权评价的首要标准。特别是在“三个有利于标准”中的“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这一条,不仅是人权评价的一个最基本的参照系,而且它本身也内在地包含了有关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生存发展权的思想内容,即是说,只有生产力水平提高了,才能消灭贫穷,并通过消除两极分化、打破地区发展不平衡,达到共同富裕,为真正实现广泛的人权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否则人权便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2](P. 196)。

  邓小平还就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少数人的人权”和“全国人民的人权”的辩证关系作了进一步的阐述。邓小平一针见血地指出:“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P. 125)”因此我们不仅要考虑个人人权,也要顾及国家、民族等所享有的集体人权。譬如就前述发展权来讲,它是一项集体人权,为世界各国人民所普遍享有。《建立新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指出,在发展方面的国际合作是所有国家都应具有的目标和共同责任。因此这一代和今后的世世代代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的发展比以前任何时候更取决于国际大家庭的所有成员在主权平等和消除它们之间存在的不平衡的基础上进行合作。但同时发展权也是一项个人人权。正如《发展权利宣言》所言,发展权作为个人权利即指每个人都有参与国家发展进程的权利;享受国家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成果的权利;使人的尊严和价值得到充分发展和实现的权利。国家对个人发展权的实现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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