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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中国的原则与国际法(3)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作为《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当事国的英国和美国对此也曾一再证实。1949年11月21日,英国下院有人问起:“基于什么条约或其他文件或有约束性的宣言,英皇陛下政府承认中国当局目前对该岛(台湾——笔者注)的控制?”英国外交部次官梅休答道:“是根据开罗宣言,中国当局在日本投降的时候对该岛加以控制,并在此后一直行使着对该岛的控制”。1951年4月11日, 英国政府的声明还承认:“至于台湾,陛下政府认为它自己受着1943年开罗宣言与1945年波茨坦公告(它要求把台湾交还中国)的约束”。美国政府的话讲得更为明确。1950年1月5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在关于台湾问题的声明中承认:“过去四年来,美国及其他盟国亦承认中国对该岛行使主权”。同日,美国国务卿艾奇逊也声明:“中国人已统治台湾四年。美国或任何其他盟国从未对该项权力及占领发生过任何疑问。当台湾被作为中国的一个省份的时候,没有任何人曾对此提出过任何法律上的疑难。此举经认为是符合各项约定的。”同年2月, 美国国务院就台湾问题回答美国众议院外交委员会的询问时指出,台湾自1945年日本投降后,即由中国管理,并且“它已包括在中国之内,成为一省”,参加对日作战的各盟国对此均未质疑,“因为这些步骤,明显地符合于在开罗所作的并在波茨坦重予确认的诺言”,“换句话说,包括美国在内的各盟国在过去四年中认为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

  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政府违反国际法上禁止反言的原则,推翻了它关于台湾问题的上述立场。1950年6月27日, 美国总统杜鲁门竟然声明:“台湾未来地位的决定必须等待太平洋安全的恢复,对日和约的签订或经由联合国的考虑”。更为严重的是,美国政府违反1942年1月1日联合国家宣言中关于不得单独媾和的规定、开罗宣言、 波茨坦公告、1945年莫斯科外长会议关于设立盟国对日委员会的决定、以及远东委员会对投降后的日本之基本政策的决议等有关日本问题的国际协议,排斥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51年9月4日召开了其一手包办的旧金山会议,并于9月8日在会议上签订了对日单独和约。这个所谓“对日和约”完全不顾中国已将台湾收复的事实,只字不提《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甚至公然违反1943年《开罗宣言》中使日本窃取于中国的东北、台湾、澎湖列岛归还给中国的规定,仅要求日本“放弃对台湾及澎湖列岛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稍具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放弃”同“归还”在法律上有着本质不同的含义。前者只是意味着丢掉或不要;而后者则指的是把本来不属于自己的还给合法的所有者。事实上,正是由于“对日和约”使用了“放弃”这一似是而非的措辞,才有了后来所谓“台湾地位未定”、“对日和约签订之前台湾主权仍属日本”、“日本放弃了这些地区(台湾及澎湖列岛——笔者注)以后,这些地区从没有被再转让给任何其他国家”等企图否定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一部分的各种鼓噪和奇谈怪论。

  对于这样一个背信弃义的非法的“对日和约”,尽管它在1952 年4月28日由美英日等国及台湾当局宣布“生效”,中国人民和中国政府完全有理由不予承认。当然,它也丝毫不能影响作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台湾的领土主权权利。1951年9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周恩来发表严正声明:“旧金山对日和约由于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参加准备、拟制和签订,中央人民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中国政府于1952年5 月5日在其声明中又重申了这一立场。正是由于1952 年旧金山“对日和约”的非法性和无效性,因此,它不能成为中日间结束战争状态的法律根据,更不能成为有关台湾法律地位的有效证据。这个问题只是到了1972年中日两国实现邦交正常化以后才得以真正解决。1972年9月29日, 中日两国政府发表联合公报,结束两国间的战争状态,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关于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一部分的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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