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国际法论文 > 其它国际法论文 >
关于国家主权的国际法思考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摘要:后冷战国际格局及全球化对传统的国家主权观念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在理论界出现了许多关于重新思考、定义主权甚至抛弃主权的观点,对广大的发展中国家而言,面对新的格局背景应该作出何种选择是至关重要的。

    关键词:全球化;国家主权;国际法

    东欧巨变、苏联的解体标志着冷战的结束及国际格局的重大变化,作为国际法基石的国家主权原则也受到了巨大的冲击,围绕国家主权的争论也再度兴起并且出现了许多诸如主权演变论、主权可分论、道德相互依存论、主权弱化论、主权让渡论、人权高于主权论等挑战国家主权的新思潮。这些新思潮的出现与目前我们所面临的国际格局与全球化这一背景是密不可分的。

    一、全球化国家主权

    (一)全球化对国家主权的影响

    不容否认,全球化乃是我们这个时代的首要特点。[1]全球化对传统意义的主权国家或国家主权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或冲击。

  1.所谓“无边界经济”,资本的流动无视边界的阻隔,从而冲淡了传统的领土主权,以领土主权为屏障维护单方面的经济利益已越来越困难;

  2.互联网的发展使国家行使主权的能力受到制约,国家已不能以绝对的权威控制信息的传播,干预国际间的交流;

  3.由于互相依赖关系的不断加强,许多共同问题的处理,如环境、疾病、恐怖活动等等,已不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不能由单个国家来承担,需要加大国际权威;

  4.一国领土内的动乱往往影响到邻近国家,因而一国政府同人民的关系如何,能否维持法律和秩序,已不能只视为一国的内政,不容别国干涉。

  [2]在我们生活的时代,主权的壁垒既不能阻碍资本、劳动力、信息和思想的流动或传输,也不能有效抵御外来的伤害和破坏。

    (二)各方的主张或观点

    1.重新定义主权论。在联合国内出现了要求重新定义主权的声音。1992年1月31日,联合国秘书长布特罗斯·加利在安理会第一次首脑会议上作了题为《和平纲领》的报告,呼吁会员国特别是5个常任理事国重新定义主权,以便加强联合国进行预防性外交、建立和平、维持和平与冲突后缔造和平的能力,核心一点是:“绝对的、排他的、主权时代已经过去,它的理论从来就与实际情况不符”。其后,新任秘书长安南也认为:“国家主权,就其根本意义而言,正在重新定义,特别是靠全球化和国际合作的力量。国家现在被普遍认为是服务于它们的人民的工具,而不是相反”[3]

    2.国家主权与国家职能相适应。基斯与谢尔顿两位教授认为,面对当今世界发生的巨大变化,产生于17世纪的传统国际法理论已显得相当落伍。这一理论的核心概念是主权国家,即国家是独立的,自主的,国家主权非自行限制而不受约束;而这种自行约束仅仅是根据“约定必须遵守”(paotasuntservanda)原则通过履行国际条约和习惯国际法而实现。传统的国际法是建立在单个国家的基础之上。由于当前的国际问题都超出单个国家的管辖范围,因而不可能在这一层次上解决问题。……从现实出发,以整个国际社会作为国际法律体系的基础,将人类共同利益置于单个国家利益之上。从这一新的视角出发来理解国际法的一个必然结果是重新认识国家主权,即将国家置于系统之内予以考察,其权限应取决于它们所履行的职能。[4]

    3.韩金教授的主权观。前美国国际法学会会长韩金(LouisHenkin)教授认为主权是一个“坏字眼”(badword),因为在国内层面,主权被利用为“国家神话”(nationalmytholo gies),而在国际层面,主权是一个“标语”(catchword),一个“替代思考和明确定义的标语”。总之,他认为主权是一个过时(outofdate)的概念,应该抛弃。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