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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养法走势的回顾与展望(3)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由于试养期和收养调查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一些发展中国家因经济条件的限制而难以维持,从而使该机制的推广受到了来自儿童送养国(原住国)的强大阻力。为了确保国际收养顺利、健康地发展,不仅应坚持以保护儿童利益为出发点,而巳应逐步完善和健全“试养肿制度和调查报告机制。这是现代国际收养法需要把握好的取向。我国是当今世界少数坚决反对卖行。试养期"的国家之一。至于在我国制定婚姻家庭法典时是否需要顺应倡导试养期的国际潮流,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但是,将收养调查程序纳入我国立法范畴应是当务之急。

  四、国际收养洁日益突出国家监督主义理念

  国际社会对于收养的定性,过去存在两种截然对立的态度和立场。一种是突出收养当事人的自主性,强调收养的契约性或私法性;一种是偏重收养的公法性质,要求公权力的介入。进入20世纪,国际收养法中强化国家监督主义的走势日益明显。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主张,法院或行政机关不仅要介入完全收养过程,而巳也应介入不完全收养过程。即使对于采用契约形式的简单收养也应适用这一原则。法国以及拉丁美洲的哥伦比亚等国,过去一直坚持简单收养并将其视为契约行为,而在新的法律中完全摒弃了契约形式的简单收养。对于采用完全收养的国家来说,法院或行政机关介入收养是最普遍、最一般的原则,而对于究竟是采用单一的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抑或二者并用各国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并不一致。世界大部分国家坚持以司法程序为主,只有少数国家主张收养不必经过司法程序,而采取行政监督的方式。例如,越南、挪威对收养就是采用行政监督的程序;泰国对简单收养就是由政府主管部门裁决;匈牙利尤为特别,它不象欧洲其它国家一样要求由法院对完全收养作出判决或颁发收养令,而是采用行政程序进行监督和管理。尽管各国法律规定对收养采用国家监督主义的方式不尽一致,而巳国家监督主义的严格程度也不一样,但是,国际社会收养立法与司法实践逐渐摒弃当事人放任主义,接受和认同国家监督主义的理念则是共同的发展取向。这在我国 1998年 11月 4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也表现得较为明显,将过去那种融收养登记主义、书面协议主义、书面协议兼公证主义于一体的三元主义的形式要件改为一元的收养登记主义,进一步强化了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和监督。(张学军:《论中国公民收养未成年人成立的形式要件》,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 6期。)

  五、国际收养法面临人工主殖与克隆技术的桃战

  虽然克隆人为世界各国明令禁止,但人工生殖技术作为获得子女的一种新途径巳为大部分国家的法律所认同。对于人工生殖技术生育的子女,既有主张将其纳入收养模式,也有反对将其作为收养对待的。(蒋新苗:《国际收养法律制度研究入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 4142页。)部分学者和立法者认为,人工生殖技术与收养模式差别极大,加之它对儿童亲生父母的情况记录是最清楚的,而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以及国际公约均主张优先由亲生父母抚养和照顾儿童,因此,人工生殖技术所生育的子女不应纳入收养模式。不过,人工生殖问题并非如此简单,是否应将其纳入收养范畴,还需要更深入的实践来确证。鉴于此,许多收养法专家和卖务工作者呼吁国际收养法应有超前考虑,及早将人工生殖技术乃至将来可能法定化的“克隆人技术"对国际收养法的影响纳入研究范围。

  有必要强调的是,以上对国际收养法走势的概括和归纳是粗线条的。实际上,还有从“秘密收养"走向。公开收萧、从。独立收养"或。私自收养"走向通过。收养机构"进行收养等走势值得进一步关注。此外,禁止滥用跨国收养权的规范在国际收养法中日斋增宰的趋势也是不容忽视的。面对国际收养法的这些最新走势和潮流,我国在制定婚姻家庭法典时不可不予以考量,否则,就有可能落伍甚至偏离国际社会发展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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