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权的引进和相关的措施(2)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这只是理论上的缺陷,但是让我们来看一看沉默权在去他的国家具体的使用是否会出项这些问题。其实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选择了沉默同时也就译为者他选择了放弃辩护,我们知道辩护制度是任何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都想拥有的,除非他是哑巴。据有关资料显示,在法律赋予沉默权的国家选择行使沉默的人并不多。因此,不必担心不供认犯罪的人会大大增加,如在刑事诉讼,行使沉默权的人,在英国只占被讯问者总数的45%,在美国,大约占4.7%.在日本,只占被告人的7.7%.
既然我们已经论证了沉默权的引进的必要性,那么如何使他真正的溶入到我国的司法的血液之中去,还需要辅助一些必要的制度和程序:
1)在侦察阶段,必须对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设置沉默权的告知程序,即在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前,书面或口头告知他们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限制讯问时间、明确对犯罪嫌疑人连续讯问的时间界线。同时需要给予律师提前进入侦察程序,加强对侦察主体的监督。这主要是针对我国刑讯逼供的现实而提出的。
2)在审判阶段,法官必须提前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又沉默的权利,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面对公诉人的提问又权利选择是否回答,在法官宣读判决书以前又权利行使或者保持沉默的权利,同时法官不应该因为被搞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沉默而做出对他们不利的判决。
3)面对西方发达国家近些年来加大了对于沉默权的限制,我们国家的立法者也应该加以吸收其合理的部分,做到沉默权在我国能构更好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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