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公司法论文 >
从西方公司制的变迁看公司的本质特征和基本功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从西方公司制的变迁看公司的本质特征和基本功能

  郑祝君女,1954年生,湖北武汉人。1982年毕业于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86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现任中南政法学院法律系副主任、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理事,湖北省法学会法理、法史研究会副秘书长。主要著作:主编《新编外国法制史》、《工商行政法》。主要论文:《论战后日本经济立法对日本国民经济的调整作用》等。

  一、公司制度是现代规模经济的产物人类的生产活动是一个由小到大不断发展的过程。人类的生产组织形式或商事主体制度也是一个不断发展成熟的过程。在早期人类社会,由于商品经济水平低下,生产规模狭小,其商事主体制度往往是以自然人、家庭为中心的。这一时期的特征是生产以自然人为中心,我们不妨称之为早期商事主体的自然人阶段。中纪世前期及其以前的生产就处于这一阶段。随着生产的发展、交换的扩大,早期的自然人生产方式已不能适应新的需要。为了适应新的需要和发展,商事主体制度便由单个自然人发展到以一定数量的、彼此相互了解、相互信任的自然人合伙经营为基本形式。中世纪的意大利及地中海沿岸城市中出现的家族经营团体便是这一阶段的典型企业形态。从企业组织结构上看,家族经营团体是从个体经营走向合伙经营,从独资走向合伙共有的桥梁。个体或独资企业的所有人死了,该企业继承人也许为1人,也许为数人。当继承人为数人时,企业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即它不再是独资的而变为合伙的了。这一时期,由于生产方式上资产所有和企业经营权能没有发生分离,其特征仍然是以人的信用为纽带来联结企业各个成员,所以,我们不妨称之为商事主体的合伙阶段,或称人合阶段。欧洲中世纪存续时间最长的便是这种商事主体制度。16~17世纪的欧洲,随着对外贸易的扩大,企业的规模日益扩充,对资本的需求也日益增长,早先的合伙方式显然不能适应发展。于是,在意大利及地中海沿海城市出现了一种以海运业为主的康孟达组织。康孟达作为一种商事契约,是航海者(经营者)和货币持有者(资本家)进行的以资本为纽带的商业合伙形式。在这种商业合伙中,已初露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以及有限财产责任的最初形态。康孟达契约规定,由资本家出资,由航海者销售货物于海外。盈利时,各方按出资额分利;亏损时,航海者负无限责任,而仅仅只出资而不直接参与经营的货币资本家便仅以出资额负有限责任。[1]康孟达是早期公司的雏形,是商事主体制度从合伙走向公司制的中间过渡带。尽管康孟达已经出现有限责任形式(实际上是有限和无限融于一体的两合责任),但是稍后一点出现的公司制度却是无限公司。1673年法国商事条例第一次承认了无限公司的地位。无限公司的出现是一个历史性进步。虽然无限公司与合伙都是以人的信用为基础的生产联合,但前者的财产属公司所有,后者的财产则属合伙人共有。股东虽然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股东之间则各自独立,没有身份依存关系。而合伙人则不同,在合伙人之间,每一个合伙人同时还是其它合伙人的代理人。可见,无限公司中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身份依存关系大大地淡化和削弱了。合伙不是法人,而无限公司,在某一些国家被视为合伙,如英国和美国;在某一些国家则被视为独立的法人,如法国和日本。无限公司较之合伙无疑是一个进步,但无限公司由于其成员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就表明无限公司未完全摆脱合伙的臼巢,它实际上是一种以人合为基础兼及资合的高级合伙企业形态。1807年法国商法典便将无限公司称为合名公司。所谓合名,是指无限公司的名称上冠以全部股东的名字,目的在于便于那些与公司打交道的人能清楚明白地知道是由哪些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做,虽然保证了交易的安全性,但是,由于股东个人的财产最终没有与公司财产完全分离,这就造成了投资与筹资的两不便,限制和阻碍了公司对大量资本的需求和生产的扩张。所以,无限公司这种企业制度虽然迄今在少数国家依然存在,但毕竟为多数国家和经营者所放弃。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