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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等国中小企业立法情况及其启示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我国于今年6月29日颁布《中小企业促进法》,并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该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门法律具有历史的意义。然而,由于我国中小企业数量众多、情况复杂,有限的立法内容只能在原则上体现国家规范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精神,具体措施还要依靠有关部门制订配套的法规、规章加以落实。因此,研究和了解国外关于中小企业的情况和立法经验,有助于我们把对中小企业的支持落到实处,促进国内中小企业的发展。

  一、 美国中小企业立法情况

  美国对中小企业一般称为小企业。小企业已成为当前美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解决就业和技术创新是其两大功能。1995年,美国政府《小企业状况的报告》中指出:“在全国经济的各项指标中,小企业占从业人员的60%,占销售量的54%,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0%,占私人部门产量的50%”。1986-1995的10年间,每年都有超过60万家新企业诞生,创造了很多的就业机会。

  美国对小企业的定义最早见于1948年的《义务兵役法》,1953年的《小企业法》对该定义进行了规范,小企业是“独立所有和经营,并在其经营领域不居支配地位的企业”,根据这一定性方法,再按所属的行业按照一定的资产总额或从业人数进行具体划分。

  美国对小企业的专门立法始于1953年《小企业法》,之后又颁布了《小企业投资法》、《小企业经济政策法》和《小企业创新法》以及小企业受惠颇多的《精简文件法》、《管理文件法》等,现已形成了比较稳定、相对完善的立法体系。

  根据《小企业法》,联邦政府设立小企业管理局,隶属联邦商务部,后又上升为直属的联邦政府机构,局长由总统任免。地方各州设立小企业办公室作为地方政府职能机构,执行和实施小企业局以及州政府的小企业政策。联邦小企业局和地方小企业办公室的职能就是帮助小企业获得政府的贷款、采购合同及技术和管理方面的社会化服务。

  美国关于小企业的立法思想体现了该国对小企业的态度和认识水平。美国代表了以规模化大生产为主要特征的大企业发展战略,但在扶植小企业问题上,提出了“摆平竞技场”的思想,即通过政府干预,尽量弥补小企业先天不足的缺陷。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对小企业的基本认识:即小企业问题的解决与否涉及对自由竟争的维护,应当改善小企业因先天不足导致的基础薄弱和缺乏发展动力状况,政府要从信息、管理、技术咨询等多方面的配套服务对小企业的扶持和帮助,使之具有良好的发展环境,以确保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一席之地。

  小企业与大企业相比,最大的困难就在于缺乏金融的支持。

  在几十年的实践中,美国政府逐步建立了对小企业专门的金融支持。根据有关法令,小企业局、各商业银行、美国进出口银行、各州金融公司都成为专门或与之有关的为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小企业局开设直接贷款(已基本废止)和担保贷款,美国进出口银行为出口中转提供资金信贷担保和信用保险,其他为商业贷款。

  一些特殊的法律规定被用于确定对小企业进行专门的金融扶植。如不符合银行规定贷款条件、在社会上和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中小企业可以得到专门设立的贷款;中小企业使用的不超过75万美元的商业银行贷款可以由政府或有关机构提供90%的担保;刚进入国际市场的中小企业可以进出口银行提供商业贷款、商业和政治的信用保险、国际贸易贷款担保和出口营运贷款担保,购买中小企业产品的外商也可获得商业贷款;各州金融公司向中小企业提供以企业股票和债券为抵押的贷款;联邦金融监控机构还要求金融机构在安全和手续完备的前提下,简化小企业借款手续。

  除解决就业外,技术创新是小企业另一项重要成就。富有企业家精神的创业型小企业也是强有力的创新者,从事技术创新比大企业更有效率,成本更低,也没有大企业存在的官僚机构和技阀作风。相反,大企业创新着眼于降低成本,改善内部收益,以资本代替劳动力,提高资本贡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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