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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作了哪些重要修改(2)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4、权力大。监事会除能行使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重要职权外,还可行使“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是因事(时)而增设的,这就加大了监事会的监督权。

  第二,有利于扩大职工管理公司的民主权力。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监事会,并决定监事会中应有职工代表,这就使国有独资公司中的职工民主管理权力得到了扩大,凸显了国有独资公司职工的主人翁地位。

  关于增设支持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展的规定

  去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提出:“要培育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本市场”,“优先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进入国内和国际资本市场。在做好准备的基础上,适当时候在现有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专门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板块。”党中央和国务院上述决定的精神实质,是要求我们加大对成长中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力度,为高新技术企业上市积极创造条件。然而,按照原《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发行新股、申请上市,要受到出资构成、连续盈利业绩和股本总额的限制。而高新技术企业是以转化科技成果为主的,开业时间一般比较短,股本规模一般比较小,如果完全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处于创业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就难以通过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融资门槛。在这种情况下,修改《公司法》有关条款,培育有利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资本市场,就成为当务之急。

  为此,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多次审议,决定在《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公司发行新股、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样规定,对促进高新技术股份公司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对于鼓励科技人员以其科研成本出资入股,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提供了法律导向和法律保证。

  第二,有利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筹集发展资金。目前,我国高新技术公司尤其是中小高新技术公司多数设立时间比较短,创业期间盈利能力亦比较低,如按照原《公司法》规定,很多高新技术公司即使有很好的发展前景,也难以发行新股,通过证券市场筹集发展资金。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另行制订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目的是要适当放宽对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一放宽,筹集发展资金的环境就大为宽松,这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来说无疑是一个利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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