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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若干法律思考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法》规定的一种公司形式,实质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人们已经认识到股份制的诸多益处,尤其认识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是一条重要的融资渠道。组建股份有限公司,首先要确立发起人。什么是发起人?发起人有什么条件?发起人的出资形式等等问题,有的法律已有明确规定,有的没有规定或规定的不详细,有的现有规定已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因此,如何理解法律、适时地修改法律,如何满足实践的要求,又能使实践不违背法律或法理,使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就健康合法,以避免社会公众利益将来的损失,避免股份制的盲目发展,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 发起人的定义

  《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没下定义,参考《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十条规定,公司发起人是指按照公司法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

  二、 发起人的人数

  发起人要符合法定人数。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可见,法律对公司发起人的人数有下限,没有上限。

  三、 发起人的条件

  (一)法律规定

  各国法律对发起人的资格均无特别限制,法人、自然人均可。我国在实行股份制初期

  对发起人限制较多,曾规定公司发起人应是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不含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自然人不得充当发起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作发起人时不能超过发起人数的三分之一。但《公司法》删除了以上内容,只要求发起人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从公司法的规定来看,无论何种性质的中国法人都可以作为发起人,外国企业也可以作为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自然人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本地人、外地人都可以作为发起人。

  (二)法理分析

  公司法本身对发起人的资格并未设置过多障碍,那么,是不是法律已经宽松到允许什么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自然人)都可以作为发起人呢?

  从公司法以外的其他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上综合分析,作为发起人的只能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自然人,不能是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如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宗教、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事业单位进行股份制改造,与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并不矛盾;而允许社团法人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却是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相悖的。

  四、自然人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具备的条件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个体私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外国人来华投资以及港、澳、台同胞回大陆投资不断增多,自然人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有了法律依据也有了现实的可能性。自然人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具备何种条件,成为立法、执法部门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现有法规规定,自然人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如被选举为公司董事长,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能有以下情况之一: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③正在被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④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⑤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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