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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个人独资企业法》(2)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2、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的问题。《个人独资企业法》并没有限制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使用“公司”字样。事实上,“公司”一词的传统法律意义是一个群体的经济结合的意思,是指一种营种性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当然是一种营利性组织,只是在名称中不能使用“有限”和“有限责任”字样,以免混淆个人独资企业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性质,在该法的第11条作出了这样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3、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问题。这一点主要是从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上去认定。个人独资企业需有企业名称、出资和固定住所(第8条),而个体工商户不一定需要这些条件。事实上,《个人独资企业法》把相当一部分个体工商户纳入到调整范围内了,但实践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如为了逃税,已经具备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相当规模的私营企业主往往注册为个体户,就是其中突出的一例,因此如何规制这种行为也需进一步采取立法措施予以弥补。

  4、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纳税的问题。在《个人独资企业法》通过的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也得以通过,这是否会产生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双重纳税问题(即投资人在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后,是否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这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仅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表述。对于这一含糊的说法,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张绪武先生说这“对企业是有好处的”,因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税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具体规定,一般不能随意征收。况且,在我国刚开始打破单一公有制局面时就对个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征收双重税,这是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更大规模地发展的。对于税收问题,还需进一步明确。

  事实上,《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制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解决不岗问题的需要。中国缺少“老板”是下岗问题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中国劳动学会常务理事葛寿昌教授就说:如果社会上大家都不愿意当企业家去雇人,而都等着别人来雇佣自己,失业现象就不可避免地产生出来。《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制定使创业变得容易,增加了就业机会,大大缩短了失业周期;同时还可刺激经济增长,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真可谓一石多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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