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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事的义务和责任(2)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我认为,董事、监事有相似之处,但二者的职能与法律地位不同,因此,其职务与责任有一定的差别。监事的义务与责任制度的完善与职权的完善是相辅相成的。职权是基础,义务与责任是使监事忠实履行职权的保障。因此在这里探讨其义务与责任。

  (二) 监事的义务

  如前所述,关于监事的义务,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准用董事义务的有关规定。如德国《股份公司法》116条规定关于董事会成员尽职尽责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监事会成员,日本公司法也有相关类似的规定。关于这一问题,将在履行职务的义务中探讨。综合各国立法,可以把监事的义务分两种:一种是积极作为义务;一种是消极不作为义务。

  1.积极作为义务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1)忠实义务 各国法律都规定监事都必须忠实义务,只是称谓不同。我国的《公司法》规定监事“忠实履行义务”、“忠实义务”实际上是一个很原则、很宽泛的概念。董事的义务之一是“忠实义务”。学者指出,忠实义务是指董事在经营公司业务时,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一旦存在冲突,董事则必须以公司最大利益为重,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其内容主要包括:竞业禁止义务、公司交易忠实义务、禁止篡夺公司机会的义务、禁止压抑公司小股东义务等。监事并不从事经营决策,因此竞业禁止义务与公司交易时的忠实义务并不适用监事会。董事还负有善管义务,即要求董事在做出经营决策时,其行为标准必须为了公司利益,以适当的方式并尽合理的注意履行自己的职责。我认为监事的忠实义务包含了董事的忠实义务与善管义务,确切地说,更接近于善管义务。从客观方面,要求监事应该勤勉的履行法律、章程所赋予的各项职权。监事的职权既是监事的权利也是监事的义务所在。权利有两种,一种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权利,权利人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完全由自己的意志决定;另一种权利是特殊的权利,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往往与特定的职位相连,又称职权。监事的权利即属于这种,监事必须履行自己的职权,怠于行使即构成失职。当然这里还有一个如何保证行使的问题。目前,我国许多学者建议对我国监事职权进行修改,加强权利。从主观方面来说,忠实义务要求监事尽自己全力,严谨而公正,不得有疏忽大意或重大过失,可参照董事善管义务判断原则。在这一方面的判断,监事比董事要容易些,因为董事作为经营决策者,面临千变万化的复杂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其作出决策的依据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很难判断董事一项决策失误是由于未尽合理注意还是外界风险因素造成。因此,美国规定了“经营判断原则”,监事的职责是对公司的财务、董事、经理是否有违法、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有确定性,因此容易判断。

  (2) 股份报告义务 监事是否必须持有公司的股份各国规定不一。从我国

  立法来看,我国监事由股东和职工代表组成,而职工代表一般不持有公司股份。持有股份的监事,依据我国《公司法》147条规定,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且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

  (3) 亲自履行义务 德国《公司法》111条(5)项规定,监事会成员不得

  让他人来完成自己的任务。我国《公司法》关于此项义务未做规定,但是《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规定“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公司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务,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解决。”我认为我国公司法在修改时,应该确定这项义务,即监事会成员必须亲自完成自己的义务,非不可抗力不出席会议的,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目前,我国许多公司要么根本不开监事会,要么开会人员残缺不齐,根本无法发挥监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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