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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诚信原则谈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引进与适用(3)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四)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仅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适用。如前所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不在于对股东进行制裁。如果公司有足够的财产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则没有必要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五)股东不得为自身利益主张公司人格否认。投资者开办公司的目的,无非是想享受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利益,以期获得最大的投资回报。既然其选择了公司人格,就应当接受由此带来的各种后果。股东为自己的利益主张公司人格否认,不仅损害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还可能导致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滥用,危及法人制度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本质和目的。

  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情形

  考察国外有关公司法实践,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情形比较繁杂,也不尽相同,一般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股东和公司财产混同,双方帐目不清。财产混同是指公司的财产与该公司的股东以及其他相关公司的财产彼此混杂在一起,不能作出清楚区分的状态。具有独立的财产是公司法人成立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有限责任制度则要求公司的财产必须与其股东或其他公司的财产完全有效的分离,只有在财产分离的情况下,公司才能具有独立的财产,也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而在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帐目不清的情况下,难以实行有限责任,容易使一些不法行为人借此隐藏财产、非法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和责任,甚至使某些股东非法侵吞公司财产。

  (二)人格混同。所谓人格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之间,某公司与另一公司之间没有严格的区分。多表现为有的个人或企业分别设立若干个公司,实际上是一套班子,多块牌子。在实践中,人格混同现象主要有以下两种:一种是由一个投资主体组建数家名义上彼此独立的公司,但在公司的实际经营中,这些公司的经营决策控制权实际上都控制在投资主体手中,各公司的财产利益和赢余分配等混为一体,致使公司与公司之间,公司与公司投资者之间容易发生人格混同。另一种是母子公司相互控制引起的人格混同,子公司虽然是独立法人,但实际上完全受控于母公司,成为母公司的代理人,造成母子公司之间的人格混同。

  (三)不正当操纵。所谓不正当操纵,是指股东通过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权,实施了有悖于法律和公司章程的不正当行为。无论自然人股东还是法人股东,其不正当操纵行为往往造成公司的决策完全操纵于另一公司或自然人,使被操纵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股东若通过对公司控制实施某种不正当行为,则有可能导致公司人格否认的发生。

  (四)虚拟股东。所谓虚拟股东,是指公司股东没有达到法定的人数,而采取虚拟的方法使股东人数达到法律对其最低人数的要求。当前普遍存在的虚拟股东现象有:一种是名为多人投资,实际为一人出资,形成实质的一人公司,如在股东全部为家庭成员的情况下,极有可能存在虚拟股东的现象;第二种是名为中外合资,实际全部由中方投资,外方分文未出;第三种是股东之间所持股份比例严重失调,极不相称,也容易发生虚拟股东现象。

  (五)股东抽逃资金或抽逃、转移、隐藏公司财产。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组织,以其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擅自转移、侵占公司财产。现实生活中,股东抽逃资金或抽逃、转移、隐藏公司财产的行为普遍存在,对该种行为股东应当承担的责任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已有相关规定,应当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使公司股东负担相应责任。

  五、对我国引进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思考

  在我国,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引进与适用已有诸多论述,学者们也提出了各自的观点,但我国在立法和司法上一直没有确立该项制度。纠其原因,笔者认为,首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处在转型阶段,各项法律法规尚需要逐步地、循序渐进地完善,对该项制度的设立时机不成熟。其次,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存在政府操纵和违规行为,逃废债务现象时有发生,若依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规定,势必涉及政府部门利益。再次,在公司法实施之初,经营者诚信意识较为浓厚,经营活动中滥用公司人格现象发生较少,利用法律规定的漏洞逃避责任者尚不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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