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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及其法律保护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内容摘要」 本文从分析股权性质出发,分析认为股权是一种与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并列的新型权利,并进一步指出,股权行使的实质是为了使投资财产保值或增值,在股权中的管理参与权与其他股东财产权发生冲突时,管理参与权是可以限制的;接着,评述股权内容,论述了现行股权内容所存在的缺陷;基于一定条件下管理参与权可以限制的理论,我们将从完善具体操作程序、构建利害关系股东回避制度、建立类别股东制度、完善股东诉权制度等方面加强股权财产权的保护,以此来完善我国公司法。

  「关键词」 股东管理参与权;程序;回避制度;类别股东;股东诉权

  引 言

  股权是投资者因投资公司成为股东而拥有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股东投资后,对其投资财产丧失了直接管理支配权。如何保护股东的利益,处理好公司与股东之间及大小股东之间的关系,不仅直接关系到股东个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公司制度本身的存废,并进一步波及公司的劳动者、经营者、消费者,债权人乃至整个社会的利益。本文将从股权性质出发,理清公司与股东,大小股东之间的关系,并在现有《公司法》的基础上提出改进建议。

  一、股权的性质

  股权性质是当今法学界热衷讨论的问题之一,同时也是公司法研究要解决的问题之一。股权性质的明确,就股权保护这一方面来说,决定股权受保护的程度,及为保护股权而对某些权利的限制范围和程度。下面笔者引用学术者的几种观点,来谈谈笔者对股权的看法。

  1.赞成股权是一种债权说的学者认为:进入20世纪以来,股份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已彻底分离,大公司已变为由“经营者控制”,股东无意介入企业的决策和经营管理,只关心股息和红利。公司也不再受股东左右,对公司财产进行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成为唯一的主体;我国《公司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而根据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说明股东对投资财产丧失了所有权;股东参与分红和转让股票,也不能认为在行使所有权的收益和处分权益,股份财产的全部收益,首先是归公司法人独立享有,只有当公司完成了税收,偿还了债务和进行各项提留后才根据盈亏状况决定是否满足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而且股东转让股票的行为显然不是对企业财产物质形态的处分,因股票的转让并不影响公司财产完整性和公司法人对整体财产的独立支配。

  针对债权说,笔者认为,债权说中没法解释股权权能中管理参与权的合理性,债权除纯粹的财产关系外,对债务对象绝对没有干预的权利;债的履行和股权的实现也有明显的差异,债的履行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履行后其权利即告结束,而股权的实现是通过股票转让或者分配股息和红利的方式完成的,在股权实现后,其权利并没有消失。

  2.持股权是所有权的学者认为,“股东权的性质属于物权中的所有权,是股东对其投入公司享有的支配权,股东权所有权性质可进一步定性为财产所有权中的按份共有,公司财产属于全部股东按份共有,各个股东都是公司财产的按份共有人,各自按照自己的份额对公司财产享有的所有权,持此一观点的人同时也指出,作为所有权性质的股东权与民法中典型的所有权相比有自己的特点,股东权是传统所有权的变态。因此传统典型所有权称为常态所有权,股东权称为变态所有权,区别在于传统所有权中所有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在股东权中表现为间接支配权,即股东权授权董事会对财产行使权利,是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的分离;传统所有权的客体为有形物,股东权的客体为股票。”

  笔者认为,在所有权特征中,所有权为完全物权,即它是一种总括的、全面的,一般的支配权,全部囊括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除法律限制外,不受任何他人单方面的限制,有充分的自由。股权显然没有这一特性,它对物质形态的财产,甚至对价值形态的表现形式股票的收益和处分都不是完全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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