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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市公司董事责任(2)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在公司法对董事类型不作区分的同时,实践中对董事的责任也未根据其不同的类别而分别追究,只要发生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只要存在应追究董事责任的事实,就对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或参与此项行为的所有董事追究责任。而事实上,不同类别的董事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本来是有所不同的,各类董事其履行职责的环境和条件也存在差异。因此,在任何情况下,不加区别的对不同类型的董事追究同样的责任,是过于简单和不甚合理的,也不符合法律责任追究的一般原理。

  四、董事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协调

  董事所承担的义务根据其指向的对象和受益人的情况,可分为公法义务和私法义务。董事的公法义务直接指向的是社会利益和公共秩序,董事的私法义务直接指向的是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利益;董事的公法义务由法律设定,公司法、证券法中的强制性和禁止性的规范都是设定董事义务的条款,不得虚假陈述、不得操纵市场等都属董事应承担的公法义务。董事的私法义务如忠实义务和诚信义务等,除公司法、证券法中有所规定外,公司章程也是设定董事私法义务的根据。

  违反公法义务的救济手段是行政责任,违反私法义务的救济手段则是民事责任,而刑事责任追究的既可以是违反公法义务的行为,也可以是违反私法义务的行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各有不同的法律功能。行政责任以处罚来威慑阻遏违规违法行为,民事责任以财产利益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而刑事责任则是对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所施予的处罚,是以自由刑和财产刑的刑罚手段处罚达到一定严重程度、造成一定社会危害后果的违规违法行为。

  目前,中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确表现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突出、民事责任不足的缺陷,因此,加强和完善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和司法是不容置疑的任务。刑事责任只适用于社会危害性达到犯罪程度的违法违规行为,因此,也只有极少数的违法违规行为能够受到刑事责任的处罚,而无论从责任适用的普遍性,还是从责任适用的可操作性和便捷性来看,行政责任的追究都具有不可忽视也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法律责任的适用与各国证券市场监管模式的选择和市场的成熟程度有着密切的关系。采取集中统一监管模式的国家往往侧重追究行政责任,而采取自由放任态度的国家往往侧重追究民事责任;证券市场比较成熟的国家侧重追究民事责任,市场不甚发达的国家侧重追究行政责任。基于此,在中国现实的社会环境和条件下,在可预见的未来时期内,行政责任将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手段。所要关注和研究的是如何健全和完善现行的行政责任制度,规定更为科学、合理的行政责任的实体要件和程序保障,更好地发挥和实现行政责任应有的法律功能。

  各种法律责任的不同功能,决定了其相互协调、不可偏废的要求。当事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从各自的利益或职能出发,提出或实施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追究。有的行为涉及当事人的私法权益,只需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追究民事责任。有的行为主要侵害的是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对当事人的个体利益的损害也能够确定,则既需追究民事责任,也应追究行政责任,而无论何种行为,如社会危害性达到犯罪的程度,则应同时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追究了民事责任,就忽视或免除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或者追究了刑事责任,就忽视或免除民事责任追究的“罚了不打,打了不罚”的认识和作法,都是对董事法律责任的误解和不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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