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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财产与公司财产所有权、股东股权(5)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第三,股权是一种无体财产权。股东可以凭借股权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但这种经济利益是通过请求公司为一定行为或参与公司事务的管理来实现的。股东不可以凭借其股权直接支配公司的具体财产。在公司中,出资者通过出资丧失了对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或知识产权,转而对公司拥有股权。出资者的出资财产构成公司财产权的客体,即使该出资财产在具体物质形态上仍然不变,也不影响这种权利的转化。股东只能依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定方式行使其权利,如在股东会上行使建议权、表决数,使自己的意志间接作用于公司财产。所以,股权的客体既不是公司,也不是公司财产,而是特定行为,故股权属于无体财产权。

  股权在行使上具有特殊性。股东既可以基于股权独立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这时主要是自益权),他还可以作为公司的意思机关-股东会的成员行使股东会的权利。在这里,股东会权限的行使与股东股权的行使部分发生重合,通过在公司股东会行使股权,使得股东的个人意志形成公司的意志,即股东会权限的行使是股东行使股权的结果。但股权在行使上的这种特殊性并不影响或否定股权作为一种独立权利的存在。

  股权从本质上说是财产所有人利用公司这种工具、载体,以降低交易成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手段。在股权与公司财产所有权相互独立的基础上,依“独立-制衡”的原则,形成公司内部的相互独立、权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科学管理机制。尽管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公司的形式亦相应有所改变,但这种在现代公司产权结构上形成的公司内部机构的基本格局是不会发生变化的。例如,在现代公司制度中,尽管董事会的地位被不断地加强,“但就其与股东会的关系而言,董事会如放飞的风筝,其引线的一端始终控制在股东会的手中。”〔12〕

  注释:

  〔1〕E.A. 弗列依希茨:《美国民法(商业流转法)》一书的引文,《外国民法参考资料》,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104页。

  〔2〕参见张忠军:《论公司有限责任制》, 载《宁夏社会科学》,1995年第4期,第78~79页。

  〔3〕江平、孔祥俊:《论股权》,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1期,第79页。

  〔4〕参见钱明星:《物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43~144页。

  〔5〕参见孔祥俊:《论现代公司的产权结构(上)》, 载《政法论坛》1994年第3期。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第248~249、484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608页。

  〔8〕参见王利明:《论股份制企业所有权二重结构》, 载《中国法学》1989年第1期。

  〔9〕参见漆多俊:《论股权》,载《现代法学》1993年第4期。

  〔10〕参见郭峰:《股份制企业所有权问题的探讨》,载《中国法学》1988年第3期。

  〔11〕康德倌:《股权性质论辩》, 载《政法论坛》1994年第1期。

  〔12〕石少侠:《论公司内部的权力分配与制衡》,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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