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企改革与法人制度的关系(2)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三、法人所有权与改革后的国家股权的结构调整
确立了法人所有权必然要对国家所有权作出一个新的制度上的安排,而股权与法人所有权的双重权利结构正是现代民商法处理企业与出资者之间法律关系的通例。这种双重结构实质上就是把产权清晰化和社会化大生产有效结合起来的股份制在法律上的安排,即出资者对出资享有股权,而企业对由股东出资形成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作为一种以收益性为主的权利,股权指向的客体是证明股东向法人出资的股票而不是法人财产,股东拥有股票但不能直接占有、支配和处分企业的财产,而出资者只要将财产投入企业,就失去了对该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而获得股权,股权不对应实际形态上的任何特定财产,不指向法人的某一项具体财产,它只是股东对企业出资的价值形态而言的,出资人在放弃对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而转持股权的同时享受到有限责任待遇,进而从单纯的所有者衍变为脱离具体企业经营而以财产收益,增值为主要目的的职业投资者,确立国家对国有资产享有股权,而国企对企业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的模式,并非否认国有资产的作用,也不会损害国家利益,而是按照市场经济的准则对国有资产明晰产权,重新组织,随着法人所有权的确立,所有的国家所有权转变为国家股权,这就带来了国有股的管理问题,为了防止“政企不公”的弊断,笔者建议国有股最好还是委托或信托给专业的资产经营机构管理。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在政府的垂直统属结构外组建若干个社会基金,通过各基金具体的市场行为实行对国有股所代表的资产的经营管理,在期满后国家根据基金对国有股经营业绩的好坏对基金筛选鉴别以决定是否更换。这样,经过一定时间的运作,中国经济将逐渐过渡 到一个真正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人世界”。
法人所有权是现代法人制度的不可或缺的要素,是法人获得独立人格的物质基础和必要前提,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法人制度对我国国企改革具有特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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