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改若干问题探讨(5)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总之,回购的利大于弊。公司法作为组织行为的法规,对回购与其限制不如规范。现阶段的证券市场确实存在许多不规范的行为,国家也担心过于放开会导致资本市场的紊乱。但资本的市场化、进而促进资本的流动和产权的交易终就比行政干预下的并购行为、比死水一潭的国有资本要合理得多。公司法的规范在于促进资本的流通,而流通规范则是证券法的调整范围。
我们期待修订后的《公司法》能注重符合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及国际惯例,与其他法律、法规相互协调,各司其职,真正为社会经济发展起到规范指引和保驾护航的作用。
注释:
①《美国示范公司法》、《联邦德国股份公司法》、《日本有限公司法》等均无职工权益之相关规定。
②见《深圳特区报》2000年8月8日第14版。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激励基金,是典型的将出资者应得的利润分配给职工的行为。
③在中国,上市公司几乎无一例外是从母公司孕育出来的。按照规定,公司在上市前要有连续三年盈利的记录,在上市前的三年里,股份公司一般都没有自己的商标,而是使用母公司的商标。上市后,这种情况会自然地延续。
④“三分开”是指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特别是母公司之间实现人、财、物的分开,明晰其界线。
⑤见国家财政部1998年印发的《国有企业在2000年开始逐步实行公司年检制度》。
⑥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见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第3条。
⑦《美国示范公司法》第28条、《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50条均允许为少数股东(其股份不低于10%)提议召集乃至自行召集股东会。
⑧法国、德国等国家的公司法律均规定:代表公司股本10%的股东可拒绝由股东会选出的某些审计员,并有权请求法院指派另外的审计员;还可请求法院指定专家调查公司的部分或全部经营活动。参见董冬主编《公司法全书》第855页,中国工人出版社1993年版。
⑨按照《美国示范公司法》第2条“定义”,库存股是指已经发行,其后由该公司获得,并属该公司所有,但未因此或其后被取消或被恢复为核准而未发行之股份。库存股应被视为“已发行”,但又不属于“发行在外”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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