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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对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完善(3)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从我国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推行和发展公司制的情况来看,其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在观念上将公司的独立人格绝对化,以至于不适当地认为股东在任何情况下均对公司债务不负责任,从而为个人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从事上述不法行为提供了可趁之机,造成对债权人和社会公益的损害。为此,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流行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在特殊情况下不考虑公司的独立人格而由股东直接承担责任,以弥补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先天缺陷。

  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基本内容及适用

  为保证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正常功能,并尽量避免其弊端,在股东、公司与公司债权人之间达成适中的平衡,作为对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与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制度的补充与修正,西方各国相继在公司立法和审判实践中引入了公司法人人格否人理论,典型的有如英美法系提出的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和大陆法系推行的直索(Durchgriff)。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基本内容

  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又称刺破法人面纱(Piering the corporartion‘s veil)或公司法人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指的是为防止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和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制度因被滥用而产生的弊端,以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司法审判人员可基于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在诉讼个案中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而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⑺

  直索( Durchgriff),也被认为是严格责任,在涵义上与英美国家“揭开公司面纱”相同,即于特定情形下,法院可不顾公司的机能,使债权人得以突破公司的独立人格,径直向公司法人背后的股东追索。按台湾学者黄立的解释:“直索是指法人在法律上之独立性排除,假设其独人格并不存在之情形,法律政策上采纳直索理论乃是为了排除法人作为独立权利主体之不良后果。”⑻

  直索或揭开公司面纱均是在特殊情况下不考虑公司的独立主体资格,要求公司的股东直接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但这并不是要否定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一般原则,而只能作为特殊情况下的例外适用。因为强调公司的独立主体资格,将公司与公司的股东、公司财产与其成员的个人财产分开,是使公司能够在市场经济中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的基础,也是社会经济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动力所在,故这一制度作为基本原则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⑼但为防止公司的股东基于不正当目的滥用公司形式,逃避债务和其他义务,以切实维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益,又应当采纳直索责任作为该制度的必要补充。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适用

  由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措施,因此对其适用应规定严格的条件。这些条件主要就是指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具体情况,即在何种条件下可以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本质表明,公司不过是一种获取利益的工具,最终的利益还是要落在公司所有者股东身上,公司法人格否认实质上是民法中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所负的有限责任向最初自然人的无限责任之“复归”。所以,民法中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同样适用于公司法人格否认。据此,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要件可归纳如下:

  第一、主体要件,能够提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请求的一般为公司法人人格滥用的受害人。这是因为,揭开公司面纱法理的设计是在个案中,基于某一特定的法律事实,通过司法途径对因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进行救济,从而追究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者的严格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因此,适用刺破公司法人面纱的法理,必须有原告申请适用该法理的诉讼请求。而有权提起这一诉讼请求的,当然应该是法人人格滥用的受害者。所以,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对那些出于维护自己利益曾利用公司法人人格的人(如股东、董事等)以图回避法人人格的法律效果而申请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应该不予支持。但是,当股东申请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符合诚实信用、公平正义的原则,并不因此导致权利之滥用及公序良俗之违反时,也可例外地允许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主张法人格的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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