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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独立董事制度功能的重新思考(4)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二)独立董事首先出现于美国的背景:强化内部监控的必然回应。世界各国形成了公司治理的不同模式。[10]一是美国的市场主导型治理模式,它建立在个人主义、财产权利、自由市场的意识形态之基础上。该模式与美国发达的资本市场、分散的股权结构和活跃的公司控制权市场相因应,重点通过管理行为的公开性和财务的透明度来获得治理效率。⑥二是日德的网络导向型的治理模式,它以企业社会契约(日本的从业员主权[11]、德国的劳资伙伴关系[12](p.307-308)的社会意识为基础。该模式银行主导地位、机构集中持股的环境相适应,注重经营网络或主要银行的大股东和经营层之间发展的长期关系。在内部结构的安排上,日本是股东大会之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两个并列机构,分别行使执行权和监督权,德国是典型的双层制,监事会和董事会上下两层机构,监事会为最高权力机关,由职工委员会和股东大会分别推选对等代表组成,监事会选举产生管理董事,并对其行为实行监控。从实务上看,在德国和日本,公司内部有专门的监督机关,加上特殊的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文化,公司的内部监督是比较有力的,这也是值得英美特别是美国的公司治理模式借鉴的地方。美国公司也开始学习日德,引入了战略投资者而强化重要股东的内部监控作用。

  美国模式的基础是股东主权加竞争的法人控制权市场。这种模式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个一定的理论背景下,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但是在实践中也日益显示出了其局限性,从依重市场力量转而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已经成为了美国公司治理的一个显著特征。[13]独立董事制度就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要求的回应和主要表现。

  首先,美国公司法框架下的董事会的权利要比大陆法下公司董事会的权力要大,而现实中以首席执行官代表的经理层的管理权几乎是无所不能,董事会褪化为纯粹的内部监控机制已经成为事实。正如爱森伯格所言,“75年前,美国公司是由董事会来管理,股东监督董事的所作所为,但今天,公司的管理权已经由董事会转移给了公司经理层,那么,公司的监督职能也就要相应地从股东转移到董事会,显而易见,我们所依靠的董事会应该是一个不受经理层所左右的独立机构。”[14](p.132)其次,美国政府和法律对竞争的法人控制权市场的干预增强了,人们对法人控制权的功能已经产生了怀疑。外部监控机制作用的消减需要内部机制来弥补。对美国来说,采用独立董事来完善内部监控是一种较优的选择,相信今后会坚持并完善。⑦

  可以说,这些是独立董事产生的内在要求。另外,法院的肯定态度对独立董事的发展起了推动作用,因为法院相信独立董事能够在公司内部进行一些独立而有效的监督。20世纪60、70年代,法院在对几家公司卷入向官员行贿及一些性质恶劣的不当行为进行处罚的判决中,要求公司改变董事会结构,要求董事会必须由大部分外部董事组成。在其他一些案件中,独立董事的形式要件可能使法院对自我交易从宽审查,于是代表管理层的企业家“圆桌会议”积极支持美国证监会从制度上推动独立董事的发展的做法。可以说,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回应了公司内部监控的强化需求。英美两国在独立董事制度上的差异也可以从另外一个侧面说明这个结论。为什么独立董事首先产生于在美国?为什么美国要如此重视独立董事制度?美国与英国都属普通法传统的国家,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法律渊源都有相同之处。但是,两国公司治理所面临的问题不一样。在董事与股东之间的关系的法律构建上,股东处于最高、万能的位置。根据公司章程,股东把经营权交给了董事全体。英国的公司法允许通过公司章程建立一种调整董事与股东关系的基本规则,[15](p.263)在理论上,董事会处于股东大会的控制之下。两国上市公司的股票股权结构不同,英国的机构投资者持有大约60%的英国上市公司的股票,并且他们持有股份相当集中,据报道最大的二十五家机构投资者在许多公司中持有绝大多数股份。[16]长期以来,英国的机构投资者能够通过地区上的集中优势以便利的方式联系和协调而有效的对管理人员实施股东直接的内部控制。相对而言,英国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控制较强。在美国,则恰恰相反,公司董事会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一直都处于业务执行上的固有最高位置的机关。[15](p.263)个人直接持股比英国高得多,机构投资者的股权相对分散,并且在行使上要受到法律的严格管制。美国公司股东对管理者的内部控制要弱得多。股东内部控制的缺位需要另外一种内部控制机制来弥补,独立董事担起了这一重任。正因为如此,美英两国的公众公司董事会构成历来就也不同。英国的董事会历史上就几乎没有不是公司职员的董事。根据Hampel委员会1998年的报告,大公司的董事会里有“几乎人数相等”的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而小的上市公司则“倾向于有大多数的执行董事。”[17]至于董事会的结构,并不强调独立性,伦敦证券交易所在上个世纪90年代才要求董事会必须有非执行董事,从“非执行董事”这个称谓上就可以看出两国的差别。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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