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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益金的合理性(2)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三、公益金的运用与公司利益的冲突

  公司对投资者投资形成的财产以及公司积累的财产享有独立的支配和使用的权利,同时公司以独立的公司财产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这既是公司得以独立和发展的一个基本条件,又是公司法人制度的一个基本理念。

  强制公司提取法定公益金,不利于公司灵活使用资金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公益金提取与公积金提取的一个区别是提取公益金没有最高额限制,而且公益金只能用于集体福利。所以,当公司亏损严重,其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全部已用于弥补亏损,此时仍急需为扩大生产而增加资本,面对可能是巨额的公益金,公司的经营者也不敢冲破法律的禁区,这无疑束缚了公司法人的手脚。公益金所转化的集体福利实践中平均主义的发放,造成的不容忽视的浪费,也与公司的经营规则相悖。

  既然我们把股份制作为企业改革和实现公有制的有效模式,就必须按股份制的基本理论运作。在现代公司的法律和会计制度中,劳动者与所有者在财务和产权两方面的利益界定十分清晰,劳动者的收益和福利均通过费用形式摊入公司成本,在税前列支,其中由劳动者享有的职工福利作为负债科目体现为公司对雇员的负债,年初提取,年末摊销。而作为企业主体的所有者,则享有公司的全部税后利润,税后利润是股东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包括所有者拿走的权益,如红股和红利,也包括作为公积金的未分权益。显然,现代公司无论从产权制度还是财务分配制度看,都不能在税后利润中提取公益金。

  公益金从产权归属上看,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但从使用权看,则用于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所以,公益金在实践中的运作,也留下了困惑。已经分配给职工并消耗掉的公益金无疑是职工的福利。但是,待分配的公益金、公益金使用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如不属于职工个人的住房)自然应该是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在资产负债表上,公益金是计入股东权益栏目的。那么,当公司进入破产清算,未分配的公益金以及未归职工个人所有的福利设施作为破产财产,与公益金的提取初衷相悖。

  四、公益金的初衷如何实现?

  公司姓资姓社的争论已经得到澄清,公司作为由股东出资的社会化大生产方式的确认,导致公司分配方式的变化在我国已经得到广泛的承认和保障。因此,曾经为人们所倡导的“公益金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的观念已经丧失根基。

  其实,职工的福利并非公益金所能够解决。法定公益金制度不利于体现“法人自主经营”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抵销了公司制度内在活力。且它只着眼于职工的眼前利益,而忽视了激励机制将会给企业和职工带来的长远受益的机遇和利益。只有公司发展与壮大,公司的市场竞争实力的增强,职工长远的福利才能够得到解决。而且,现行会计制度上的职工福利基金由公司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备用,在会计核算中列入成本费用管理。所以,公司发展带来的职工收入的增长和职工福利基金的运用对职工福利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

  五、立法的价值协调—废除该规定

  综上所述,公益金制度的设计尽管是立法者不可跨越的历史认识,一定程度上也发挥了它的作用。但是,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公司的权益维护和应对市场挑战对法人财产的合理利用,以及加入WTO公司适应国际潮流的需要,公益金制度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在《公司法》修改中,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这一点,我们不能因认识的的片面和误区给整部法律留下瑕疵。同时,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尽管我国没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典,但是,单行商事法律对效率的重新认识与追求,负有迫切的历史使命。“我们的晚餐并非来自屠宰商、酿酒师和面包师的恩惠,而是来自他们对自身利益的追求”[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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