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公司法论文 >
大股东们“真实的谎言”——法经济学视角的分(2)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只要看看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进行的种种内幕操作,就会明白大股东们这些“真实的谎言”-

  1、宁可配股,绝不贷款。我国为扩大内需、刺激投资,近年来把银行贷款利率连续下调,已经到了很低的水平。按正常的经济学原理,这正是上市公司通过贷款来改善资本结构的极佳时机,以便增加公司资金拥有量、扩大投资规模。但中国的许多上市公司偏偏无视这个经济学原理,宁可配股,绝不贷款。原因何在?其中猫腻在于:上市公司可以利用高价配股之机从中小股东手里圈来大笔现金,然后再通过关联交易的方式,把这笔现金中的大部分转移到控股股东的手里。贷款利率再低,毕竟是负债,届时要还本付息;而配股得来的钱不用还,只要圈到手中,就能被控股股东转移到自己的腰包里。

  2、挪用资金,挖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往往关心的不是把上市公司经营好,而是把它当成一根纯粹的“资金吸管”,从股市上把钱吸到之后,就秘密地把这笔资金挪为其它用途,甚至明火持杖地直接把资金划走。例如,某医药股份集团把其所控股的上市公司资金的96%都划走了,总额达25亿元之巨。

  3、虚假出资。在上市公司的设立过程中,以及增资配股过程中,控股股东名义上出了资,但实际上该出资并没到位,或严重高估非货币出资,或以不动产出资但不办理产权转移手续。虚假出资,却能取得多数股份,“一本万利”当然值得去冒险。

  4、关联交易。控股股东旗下往往有多家公司,在其操纵下,可以在这些公司之间进行关联交易,实现某种“见不得阳光”的目的。关联交易有两种:索取型和付出型。索取型是控股股东通过关联交易,把上市公司的资源占为己有。付出型是指控股股东为了使上市公司的业绩在短期内呈现出虚假的提高,就把相关公司的利润向上市公司转移,一旦达到目的后,再把上市公司的资源转移出来,转给其它公司。

  5、操纵利润分配。为了多占公司利润,控股股东总能巧立名目,以种种借口操纵利润分配,肥水不流外人田,侵害中小股东本应得到的红利。例如,向董事、监事、经理层发放高得离谱的奖金、年薪,名义上还冠冕堂皇地“为了留住人才”,而实际上这些“人才”都是控股股东的内部人。

  6、利用上市公司作担保,为自己申请贷款提供方便。一旦出现还贷困难,就把风险推给上市公司,由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注:前文的“宁可配股,绝不贷款”是指上市公司自身而言,此处的贷款则指控股股东而言。)

  7、操纵信息披露,公布虚假信息。由于控股股东实际上充当上市公司的“家长”,它控制着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因此能够操纵公司的信息披露,公布虚假信息。其手段很多,例如作假账、提前确认收入、把关联交易当作正常收益,等等。有的上市公司从始到终一直就是靠此“讲故事”来维持的。

  8、自己炒自己的股票,哄抬股价,诱惑中小股东投资,然后秘密抛售,从中牟取暴利。一些大起大落的股票,就是这样操纵的。例如,某上市公司曾长期动用几亿资金秘密炒股,靠此来制造它的业绩神话。

  针对此,应采取以下几个监管措施:

  措施一:“国有股减持”是根本出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绝大多数是从国企改制而来,国有股“一股独大”十分明显。由于前些年我国对公有制的理解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认为国有股越多越好、越广越好,导致“一股独大”之状况。控股股东的种种不当行为,皆源于此。所以,只有坚定不移地推进“国有股减持”,才是根本出路。

  措施二:减少或限制控股股东的投票权。虽然“股权平等”是股份制的基本原则,减少或限制控股股东的投票权似乎与这个原则相违背,但实际上,由于控股股东的内幕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中小股东的股权平等,所以,对其进行限制恰恰是为了实质平等。西方发达国家也曾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为了治理控股股东,而采取过类似做法,例如无表权的股份、有超常表决权的金股。另外,还可以把国有股转为优先股,以减少国有股比例。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