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公司法论文 >
论有限责任制度的完善(2)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二、有限责任制度的反思

  有限责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一项伟大发现,西方学者曾指出,“即使蒸汽机和电力也远不能与其相媲美,是现代社会最伟大的独一无二的发现。”[4](P42)有限责任制度通过设立一个法律拟制的公司法人来承担原来的出资人所承担的经营风险,从根本上突破了民法中投资者风险自担的责任原则;同时,它让公司在保证其利益需求的前提下,将出资人的风险限定在一个可以预先设定的范围内,从根本上突破了法律行为与法律后果对价的法律公平原则。有限责任制度虽然没有改变公司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公司)之间因合同而产生的债的关系,但由于公司的债务不但涉及到债权人的利益,还涉及到出资人的利益,有限责任制度在有利益冲突的债权人和出资人之间筑起了一道债权人无法逾越的高墙,使得传统债法中债权人的优势地位很大程度上被出资人所取代。因此,反思有限责任制度,有正反两方面的作用。

  一方面,有限责任制对于限制投资风险,刺激投资积极性,促进股份自由流转及形成规模经济功不可没。首先,有限责任制有利于建立现代公司,发展规模经济。无限责任要求股东或合伙人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这种巨大的风险不仅限制企业的发展、扩大,而且,对富有实力的投资者还可能造成不公平。有限责任制克服了无限责任制的弊端,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分散了风险,股东投资安全得到了保障。因而有利于大规模吸收社会资金,使得公司拥有众多股东,筹集到巨额资本,有利于发展规模经济。其次,有限责任制降低了专业化管理的成本。社会大生产要求现代企业实现投资者的股东权与公司的法人所有权相分离,促进公司管理适应专业化的需要,提高公司经营资产的效率。而有限责任制在许多方面降低了这种职能分离与专业化管理的成本,[5](P40)因此,更能保证上述目标的实现。

  另一方面,其消极因素也不容忽视。首先,对债权人而言,有限责任制有失公平。股东有权经营管理公司,一旦经营不善,公司亏损或破产,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不足清偿的债权额的损失,将由那些对公司经营不善完全无过错的外部债权人承担,这显失公平;股东相对于债权人而言,在公司中总占有利地位。有限责任制的实施,可能使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导致公司不能合理地存续下去,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再次,在公司集团,母公司利用其在子公司中的控股地位,可以无视子公司的利益。既可非法获取子公司的经营成果,又可利用子公司逃避法律责任,如利用子公司避税港之地位偷、漏税款,转移定价等。其次,对受害人而言,有限责任制使得受害人的请求无法得以满足。现代社会存在许多社会问题,因产品致损、环境污染、医疗事故等问题导致危害人类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2]而作为这些危险的制造者——公司来说理应负相应的责任,但由于一个公司拥有的经济实力在与之造成巨大危害面前非常有限,使得公司难以承受巨额赔偿,而有限责任制又使得受害人在公司之外再无请求的对象,因而对受害人而言,有限责任制的消极面在此问题上凸现也是不争之事实。

  有鉴于有限责任制的消极功能,人们对公司类型的选择有三种主张:一种认为,应选用无限责任以代替有限责任,主张当公司资产不足清偿债权人的请求时,为维护交易安全,债权人有权直接从股东处按照股东在公司中出资额比例得到赔偿,即对公司侵权按比例分摊股东责任原则。另有观点认为,可采用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并存形式,以此代替有限责任。承担有限责任的投资者不参与公司经营等管理,而负无限责任的股东有权管理公司,但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还有种观点认为,以股东的有限保证责任来弥补单纯的有限责任对债权人保护的不足,即由公司作为主债务人,约定由投资者以出资额的若干倍数作为公司未来承担责任的担保,当公司资产不足赔偿债权时,由投资者在担保范围内予以赔偿。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