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公司法论文 >
论公司知情权(7)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四 、法人治理结构下公司知情权的规范运作、

    从公司知情权产生的现实和理论基础推出法律赋予股东公司知情权的必要性,从现实对公司知情权的法律规范和产生的渊源出发认识到我国股东公司知情权在设计上的缺陷与现实中的无所适从,而对这些问题的分析、总结的目的在于合理设计、规范股东公司知情权的体系。现代公司的科学运作要求公司必需完备的法人治理结构,科学规范的公司知情权体系的运作是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必然要求。权利的规范设计、行使自然要从权利的主体、权利的内容、权利的行事方式、权利的救济等方面着手,本文就从以下几个方面讨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下的公司知情权的规范运作。

    (一)公司知情权的权利主体问题探讨。

    1、公司知情权的权利主体是公司股东,在我国的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的公司知情权的概念,因此,有些人会认为任何有权知悉公司相关经营管理事务的主体(如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公司监事等)均是公司知情权的主体。这种看法是一种误解,从公司法的理论上讲,公司知情权的本质是股东权体系中的子权利,公司知情权的主体为唯一主体即公司股东,公司知情权严格来说应当称之为股东公司知情权,但由于在现代公司法的理论中,股东公司知情权简称为公司知情权已经成为一个约定成熟的说法。股东权按照股东行使权利的目的不同,分为自益股东权和共益股东权。公司知情权作为股东权中的一个基础性的权利,其具有共益股东权的特点,因为,股东在行使公司知情权的时要求公司公开或者纠正一些经营管理信息,这就客观上促进了公司管理的透明化,便于公司监督主体对公司展开必要的监督和促进公司本身的决策管理主体自省,以促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其最终结果必然是促进公司的整体进步,使公司的其他股东受益。

    2、按照权利主体的不同,探讨公司知情权的不同分类问题。

    首先,按公司类别的不同,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公司知情权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公司知情权。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的成立方式、股本来源、公司的组织管理等方面存在很多差别。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与资合的特点,并且,首先是人合,其次才考虑资合。其人合性表现在股东人数有限,公司的成立在于各个股东之间要综合考虑彼此的信誉的基础上,俗说“要合得来”,如果股东之间的信赖基础很差,或存在彼此的茅盾与隔阂,那么他们组成公司的可能性就不大。这种人合的特征使得股东之间一般要彼此宽容与忍让,要彼此尊重各方的权利,要求彼此都要诚信,这样股东对公司知情权的要求是迫切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出资比例差别远没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那样大,其股东的出资利益一般关系着他个人的全部财产利益的基础,因此,股东对公司知情权的要求就显得更为重要。同时,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规模一般比较小,而且各个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机会都比较大,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实现公司知情权要比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少数股股东容易一些。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分为上司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公司,这两种公司形式决定他们的股东的公司知情权也是不同的。非上市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主要源于发起人和有限社会主体(一般为公司内部职工)的认购,股东数目有限,其股东享有的公司知情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公司知情权比较相似。但上市公司的股东成分是非常复杂的,一般来说,上市公司的股份均应在证券市场上合法流通,均为流通股,但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存在着70% 的非流通股(包括原发起人持有的尚未上市流通股份、非发起人持有的尚未上市流通股份)。因此,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就存在流通股股东的公司知情权和非流通股股东的公司知情权之分。同时上市公司股份之中既有记名股票也有不记名股票,因此,就存在记名股东与无记名股票股东的公司知情权之分。关于这些股东的公司知情权的特征和设计问题将在探讨公司知情权的范围、实现等问题时予以讨论。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